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反思與重構(gòu)
發(fā)布時間:2020-10-22 04:01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和溫孚江等委員在審議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時認為,針對實踐中一些個人纏訪、鬧訪,屢教不改,嚴重擾亂國家機關秩序的情況,增加規(guī)定本罪,實現(xiàn)了勞動教養(yǎng)制度廢除后法律上的銜接。根據(jù)上述立法資料可以看出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意圖主要是對實踐中多發(fā)的“屢教不改”的纏訪、鬧訪等“擾亂”行為予以刑法規(guī)制以維護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纏訪、鬧訪實質(zhì)上是公民行使信訪權(quán),表達利益訴求、尋求救濟的一種方式,即使行使方式不合理,也不能在不區(qū)分行為是否具有正當訴求的情況下而一概入罪;貞徒鉀Q公民訴求本是國家機關工作的一部分,此項工作內(nèi)容上的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回應和解決公民訴求。在不考慮纏訪、鬧訪等“擾亂”行為者是否具有正當維權(quán)動機的情況下,而因他們維權(quán)方式的不合理便予以刑法處罰,將會造成對國家機關應有工作內(nèi)容的剝離,也將會造成在保護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同時又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背離其存在目的的矛盾現(xiàn)象,導致刑法所保護的國家機關工作秩序這一法益變得空洞。因此,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是不符合法益保護理論的。此外,纏訪、鬧訪等“擾亂”行為的多發(fā),有多方面、深層次的原因,具體有深刻的社會原因、歷史文化原因、信訪制度自身原因、基層政府的原因等,纏訪、鬧訪行為是我國在現(xiàn)階段短期內(nèi)不能有效解決的社會問題。刑法不是萬能的,在其他因素沒有改善的情況下急于以刑法規(guī)制,將不會實現(xiàn)對纏訪、鬧訪行為的有效規(guī)制,因此,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是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對國家機關工作秩序這一抽象法益的保護應以不損害公民的自由和發(fā)展為前提,立法設計中“經(jīng)行政處罰仍不改正”并不能達到排除具有正當利益訴求的纏訪、鬧訪者入罪的目的,具有正當利益訴求的上訪者因行權(quán)方式本身的不合理而遭受刑罰處罰,不但會對其信訪權(quán)的行使造成損害,更嚴重的還將會造成對公民重大訴求利益的損害,因此,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也是有違憲法精神的。本文以法益保護理論為基礎進行第一層次的反思,引入比例原則進行第二層次的反思,雙重反思路徑的展開,分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立法的不合理之處。最后為彌補上述立法的不合理之處,提出限定維權(quán)動機、明確“造成嚴重后果的”兩項重構(gòu)建議。
【學位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9
【中圖分類】:D924.3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相關概述
(一)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相關法律規(guī)定
(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原意探尋
(三)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構(gòu)成要件分析
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爭議
(一)憲法精神檢視下的立法爭議
(二)刑法謙抑性原則檢視下的立法爭議
三、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反思路徑及其展開
(一)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反思路徑選擇
(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反思路徑展開
四、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重構(gòu)建議
(一)維權(quán)動機之限定
(二)造成嚴重后果之明確
(三)重構(gòu)后的法條表述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致謝
【相似文獻】
本文編號:2851062
【學位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9
【中圖分類】:D924.3
【文章目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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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相關概述
(一)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相關法律規(guī)定
(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原意探尋
(三)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構(gòu)成要件分析
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爭議
(一)憲法精神檢視下的立法爭議
(二)刑法謙抑性原則檢視下的立法爭議
三、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反思路徑及其展開
(一)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反思路徑選擇
(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反思路徑展開
四、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重構(gòu)建議
(一)維權(quán)動機之限定
(二)造成嚴重后果之明確
(三)重構(gòu)后的法條表述
結(ji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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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冬冬;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立法反思與重構(gòu)[D];吉林大學;2019年
本文編號:285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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