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狹義法律類型化的困局與化解
發(fā)布時間:2017-12-02 10:33
本文關鍵詞:我國狹義法律類型化的困局與化解
【摘要】:1982年《憲法》將我國狹義法律類型化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但由于所分之主要類別"基本法律"內涵不明、范圍不清,不可定義,因而這種類型化的方式和結果給我國法治建設帶來多重困局。在全面實施憲法、大力樹立憲法權威的今天,通過修改憲法化解我國狹義法律類型化困局,已是當務之急。摒棄"基本法律"概念,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分類概括為"憲法性法律"并列舉其范圍,是化解類型化困局的首選路徑。
【作者單位】: 山東政法學院法學院;
【基金】:中國法學會2015年度部級法學研究一般課題“立法權的規(guī)范制約體系研究——以設區(qū)的市地方立法權為研究對象”(課題編號:CLS(2015)C1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分類號】:D921
【正文快照】: 狹義的法律是由國家機構體系中的最高機關即議會制定的、體現(xiàn)國家整體意志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國,狹義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憲法》和《立法法》對狹義的法律進行了明確的類型化處理,即將法律劃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
本文編號:1244619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xianfalw/1244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