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缺水地區(qū)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13 00:11
本文關鍵詞:農村缺水地區(qū)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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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是基本人權。國家負有通過制定社會政策和履行政府職能保障弱者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責任。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制度能夠引導農民有序地開展雨水集蓄利用,推動農村缺水地區(qū)雨水集蓄利用的發(fā)展,保障農村缺水地區(qū)生產生活用水;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建設的政府責任等各項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促使政府真正有所作為,保障農村缺水地區(qū)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 本論文的結構包括了導論、主體部分和結論。主體方面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農村缺水地區(qū)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概述。在這部分里,筆者對雨水資源的概念、雨水集蓄利用的內涵進行了闡述,對農村缺水地區(qū)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進行了界定。第二部分是農村缺水地區(qū)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在這部分當中,筆者闡述了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是農村缺水地區(qū)人民生存權的保障需要和發(fā)展權的實現需要。第三部分是農村缺水地區(qū)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的現狀和存在問題。在這部分里,筆者從目前現行法律法規(guī)入手,先整體分析了農村缺水地區(qū)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的現狀,,再重點分析了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政府管理責任缺失、財政支持制度缺失、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產權登記制度缺失、集蓄雨水所有權權屬不明、集蓄雨水交易制度缺失。第四部分是農村缺水地區(qū)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此部分里,筆者針對前述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議:明確政府管理職能、健全財政支持制度、設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產權登記制度、明確集蓄雨水所有權權屬、完善集蓄雨水交易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重慶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1;D922.6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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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7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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