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8-17 18:40
本文關鍵詞: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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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是伴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涌現(xiàn)出來的矛盾,近年來相關爭紛不斷且呈現(xiàn)出愈演愈烈的態(tài)勢。雖然《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對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規(guī)定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論從該類案件的執(zhí)行還是社會效果來看,并沒有取得盡如人意的效果?傊,建筑物區(qū)分所有的大環(huán)境下頻發(fā)的高空拋物侵權案件的亟待解決與《侵權責任法》條文規(guī)定理論根基不足、可操作性的缺乏之間的矛盾使得本課題的研究不僅具有理論意義更具有實際意義。本課題的研究內(nèi)容除開篇介紹了拋物行為高發(fā)的背景環(huán)境外,文章主體部分主要是以解決問題的思路分四大層次進行了論述:首先主要是從理論上界定高空拋物這一侵權責任,分別從其概念、特征、與相關概念區(qū)分上進行論述,得出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具有其獨特特性的結(jié)論,以期對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理論部分有初步認識。其次從學界的理論爭議較多的責任歸屬、歸責原則、責任承擔形態(tài)上進行論述,在激烈的理論爭鳴中感受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百家爭鳴現(xiàn)狀與精彩的學術大討論。再次主要是對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進行立法上的解讀,肯定了該條文存在的合理之處,但同時指出第87條存在著“體系框架的超越”,“可能加害人”認定困難,“免責事由過于嚴苛”和“補償權”的追償?shù)戎T多問題,缺乏對第87條“補償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不利于達到預防警示的作用,為下文中的尋找解決途徑埋下伏筆。最后將探討解決目前高空拋物補償責任困境的途徑。首先嘗試從立法上完善高空拋物補償責任,具體言之為明確并限縮“可能加害人”的范圍,規(guī)范免責事由,增加“追償權”條款并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來完善補償責任的標準和限額;其次從訴訟程序上探尋充分保障受害人權益的最優(yōu)方式;最后從刑事訴訟法和行政立法等各部門法配合執(zhí)行,并結(jié)合其他的救濟措施出發(fā),以期構建一個完善的規(guī)制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的救濟網(wǎng)絡。本文在總結(jié)分析前人對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的研究基礎上,針對《侵權責任法》第87條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議,同時針對學術界爭議較多的有關該條文的理論根基、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等一系列問題進行深入的剖析,充分為我國的高空拋物補償責任正本溯源,找到多種途徑配合下的最優(yōu)解決方案,以維護法院司法裁判的權威性,也使得案件得以及時被執(zhí)行,從而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更好的構建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
【關鍵詞】:高空拋物 《侵權責任法》第87條 補償責任 可能加害人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第1章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確立的背景分析11-17
- 1.1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確立之社會背景11-12
- 1.1.1 城市化進程的迅猛發(fā)展11
- 1.1.2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大量確立11-12
- 1.2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確立之司法背景12-14
- 1.3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確立之立法背景14-17
- 第2章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的基本問題17-22
- 2.1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概念與特征17-18
- 2.1.1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概念17
- 2.1.2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特征17-18
- 2.2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相關概念之比較18-20
- 2.2.1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不同于共同危險行為18-19
- 2.2.2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異于建筑物物件致害侵權行為19-20
- 2.3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特殊性20-22
- 第3章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的理論爭鳴22-34
- 3.1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的責任歸屬22-26
- 3.1.1 肯定說22-24
- 3.1.2 否定說24-25
- 3.1.3 區(qū)分說25-26
- 3.1.4 本文觀點26
- 3.2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的歸責原則26-28
- 3.3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的責任承擔形態(tài)28-30
- 3.3.1 連帶責任29
- 3.3.2 按份責任29-30
- 3.3.3 本文觀點30
- 3.4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的舉證責任30-34
- 3.4.1 事實自證規(guī)則以及市場份額原則的難以應用31-32
- 3.4.2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案件舉證責任規(guī)則32-34
- 第4章 《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立法評析34-39
- 4.1 《侵權責任法》第87條之條文解讀34-35
- 4.1.1 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人”34
- 4.1.2 責任主體對受害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34
- 4.1.3 免責事由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34-35
- 4.1.4 適用前提是窮盡一切手段仍無法確定加害人35
- 4.2 《侵權責任法》第87條之立法價值35-36
- 4.2.1 彌補了我國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規(guī)制的立法空白35
- 4.2.2 為司法審判提供了統(tǒng)一的、權威性法律依據(jù)35
- 4.2.3 有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35-36
- 4.2.4 有利于預防同類事故的發(fā)生36
- 4.3 《侵權責任法》第87條之不足36-39
- 4.3.1 缺少對“可能加害人”認定的可操作性規(guī)范36-37
- 4.3.2 缺少“可能加害人”追償權的規(guī)定37
- 4.3.3“可能加害人”的免責事由缺失37
- 4.3.4 缺乏對“補償責任”的具體操作規(guī)范37-38
- 4.3.5 可能誘發(fā)道德風險38-39
- 第5章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法律適用困境之出路39-46
- 5.1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的立法完善39-40
- 5.1.1 進一步限定“可能加害人”范圍39
- 5.1.2 增加“追償權”條款39
- 5.1.3 免責事由的規(guī)范化39-40
- 5.1.4 設置最高補償限額,完善補償標準和范圍40
- 5.2 高空拋物補償責任訴訟程序上的保障措施40-42
- 5.2.1 多部門應協(xié)助被害人獲取“可能加害人”的身份信息40-41
- 5.2.2“補償之訴”審判過程中發(fā)現(xiàn)真正加害人的另行起訴41
- 5.2.3“補償之訴”執(zhí)行終結(jié)后對“可能加害人”的跟蹤和繼續(xù)執(zhí)行41-42
- 5.2.4“補償之訴”執(zhí)行中或執(zhí)行終結(jié)后發(fā)現(xiàn)真正加害人的執(zhí)行回轉(zhuǎn)42
- 5.3 完善其他相關的立法舉措與救濟途徑的思考42-46
- 5.3.1 符合入罪標準時刑偵的介入42-43
- 5.3.2 實行相應的行政立法預防措施43-44
- 5.3.3 設立相應的責任保險制度44-45
- 5.3.4 最后的救濟——國家的社會保障45-46
- 結(jié)語46-48
- 參考文獻48-50
- 致謝50-51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5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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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9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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