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法律救濟途徑之探索——以《工傷保險條例》和《侵權責任法》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17-08-15 09:18
本文關鍵詞:“過勞死”法律救濟途徑之探索——以《工傷保險條例》和《侵權責任法》為視角
【摘要】: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過勞死"現(xiàn)象在我國頻頻發(fā)生。根據(jù)現(xiàn)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我國只有極少數(shù)的"過勞死"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其他的"過勞死"將不受法律保護。對此,可參考日本、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克服《工傷保險條例》的固有缺陷,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為"過勞死"提供救濟。同時,對于"過勞死"的責任競合,可以視同為同一法律部門中的責任競合,即由受害人近親屬做出選擇,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作者單位】: 云南師范大學商學院;
【關鍵詞】: “過勞死” 視同工傷 責任競合
【分類號】:D922.5;D923
【正文快照】: ——以《工傷保險條例》和《侵權責任法》為視角一、問題的提出“過勞死”一詞源于日本,其日文名稱為“カロウシ”,翻譯成英文為“KAROSHI”[1],指勞動過程中由于沉重的身體、心理負荷導致疲勞的不斷累積,造成原有的高血壓或心腦血管等疾病惡化,出現(xiàn)急性循環(huán)器官障礙并最終導
【相似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楊青;“過勞死”侵權法律問題研究[D];貴州民族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67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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