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自助游事故責任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5-04-01 01:14
戶外自助游是一種新興的社會活動,其兼具運動、社交、休閑等功能。戶外自助游的目的地一般在人跡罕至的自然場所中,這就使得此類活動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性。在現實生活中,常有關于“驢友”們在戶外自助游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新聞報道。而在損害結果發(fā)生之后,全體當事人就面臨著責任分配與損害賠償這一問題。但當前我國現行的法律并不能妥善地解決這一問題,不同法官對此類案件進行裁判的法律依據不盡相同,裁判結果差異較大,存在著研究討論的空間。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厘清了戶外自助游的定義,將本文所要討論的范圍進行了必要的限制。本文第二部分則選取了兩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分析,并對法官進行裁判的理由與法律依據進行歸納。本文第三部分則討論了戶外自助游當事人之間所構成的法律關系,明確了當事人之間應為情誼關系而不構成合同關系,因此處理相關問題時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為進一步的討論提供了基礎。本文第四部分,則針對前述案例指出了相關判決在適用《侵權責任法》上存在的問題,例如適用公平責任進行歸責的不恰當性、適用安全保障義務則存在適用主體與情形的局限性。本文第五部分則針對前述問題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建議。首先,根據先行行為理論與信賴關系理論...
【文章頁數】:4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致謝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案例概述
2.1 案例一: 南寧趙江案
2.2 案例二: 溫州莒溪大峽谷案
2.3 判決結果歸納
3 戶外自助游當事人法律關系辨析
3.1 合同關系說
3.2 情誼行為說
3.3 戶外自助游事故責任應為侵權責任
4 適用《侵權責任法》之問題
4.1 適用公平責任之問題
4.1.1 公平責任適用前提與事故類型分類
4.1.2 適用公平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4.1.3 適用公平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理念
4.2 適用安全保障義務之問題
4.2.1 安全保障義務概念與歷史
4.2.2 社會活動與群眾性活動的范圍限制
4.2.3 關于組織者定義與其義務來源分析
4.2.4 其他參與人無法被涵蓋的局限性
5 戶外自助游事故責任問題解決路徑探究
5.1 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可能性及理論基礎
5.1.1 信賴關系理論
5.1.2 先行行為理論
5.2 對德國交往安全注意義務的借鑒與思考
6 結語
參考文獻
作者簡歷
本文編號:4038713
【文章頁數】:4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致謝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案例概述
2.1 案例一: 南寧趙江案
2.2 案例二: 溫州莒溪大峽谷案
2.3 判決結果歸納
3 戶外自助游當事人法律關系辨析
3.1 合同關系說
3.2 情誼行為說
3.3 戶外自助游事故責任應為侵權責任
4 適用《侵權責任法》之問題
4.1 適用公平責任之問題
4.1.1 公平責任適用前提與事故類型分類
4.1.2 適用公平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4.1.3 適用公平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理念
4.2 適用安全保障義務之問題
4.2.1 安全保障義務概念與歷史
4.2.2 社會活動與群眾性活動的范圍限制
4.2.3 關于組織者定義與其義務來源分析
4.2.4 其他參與人無法被涵蓋的局限性
5 戶外自助游事故責任問題解決路徑探究
5.1 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可能性及理論基礎
5.1.1 信賴關系理論
5.1.2 先行行為理論
5.2 對德國交往安全注意義務的借鑒與思考
6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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