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托的繼承法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24-05-27 23:03
遺囑信托是與遺囑繼承、遺贈并列的遺產處分新方式,也是對遺囑自由內涵的新補充。我國《信托法》沒有對遺囑信托進行集中規(guī)定,而是通過第13條第1款將遺囑信托的部分規(guī)制交托給《繼承法》,讓遺囑信托具有橫跨繼承法、信托法兩個法域的獨特構造。《繼承法》修訂入典后,第1133條第4款對遺囑信托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如何在現(xiàn)有制度下細化遺囑信托的規(guī)制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以《信托法》第13條第1款為邏輯起點,分析遺囑信托作為與遺囑繼承、遺贈并列的遺產處分新方式的可行性,闡明繼承法上的遺囑自由原則、強制性規(guī)范對設立遺囑信托的適用問題,論證當事人在遺囑信托執(zhí)行過程中的職責配置和利益平衡。全文共分為四章:第一章,介紹遺囑信托的理論基礎。遺囑信托具有三方關系的構造,并能與現(xiàn)行繼承制度的主體實現(xiàn)對應。信托的有效性以關鍵要素的確定性為基礎,遺囑信托的設立不可忽視信托的一般特征。遺囑信托也具有民事信托、單方法律行為和死因行為的屬性,與其他信托制度是異質的,不能完全適用現(xiàn)行的信托法律規(guī)范。第二章,分析遺囑信托繼承法規(guī)制的可行性。比較法上存在多種遺囑信托的規(guī)制模式:單一的信托法模式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但產生制度相容性問題;信...
【文章頁數】:6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價值
三、文獻綜述
四、創(chuàng)新性與局限性
第一章 遺囑信托的理論基礎
一、遺囑信托的三方關系構造
(一)遺囑信托的委托人
(二)遺囑信托的受托人
(三)遺囑信托的受益人
二、遺囑信托的三個確定性原則
(一)遺囑信托目的的確定性
(二)遺囑信托財產的確定性
(三)遺囑信托受益人的確定性
三、遺囑信托在信托法上的異質性
(一)遺囑信托作為民事信托
(二)遺囑信托作為單方法律行為
(三)遺囑信托作為死因行為
第二章 遺囑信托的繼承法規(guī)制模式
一、遺囑信托的規(guī)制模式
(一)單一的信托法模式
(二)單一的繼承法模式
(三)信托法與繼承法并存模式
(四)總結
二、繼承法規(guī)制模式的可行性
(一)遺囑信托與遺囑制度相容
(二)遺囑信托與遺囑繼承制度并列
三、繼承法規(guī)制模式的內容
(一)規(guī)制內容的“實然”與“應然”
(二)規(guī)制內容的“面”與“點”
第三章 遺囑信托設立的繼承法規(guī)制
一、設立遺囑信托的自由
(一)遺囑自由原則的適用
(二)受益人權利能力的突破
(三)連續(xù)受益人的指定
(四)信托財產處分的自由
二、設立遺囑信托的形式限制
(一)繼承法與信托法的雙重限制
(二)書面形式的限制
(三)共同遺囑的限制
三、必留份與特留份的限制
(一)侵害必留份的認定
(二)侵害特留份的認定
(三)侵害必留份與特留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遺囑信托執(zhí)行的繼承法規(guī)制
一、遺囑信托財產的轉移
(一)遺囑信托的委托人缺位
(二)遺囑執(zhí)行人承擔財產轉移
(三)繼承人承擔財產轉移
二、受托人責任的規(guī)制
(一)受托人責任的基礎
(二)多數受托人的責任承擔
(三)受托人責任的承擔
三、債權人利益損害的救濟
(一)遺囑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二)債權人信托撤銷權的救濟
(三)繼承法債務清償的救濟
結論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983150
【文章頁數】:6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價值
三、文獻綜述
四、創(chuàng)新性與局限性
第一章 遺囑信托的理論基礎
一、遺囑信托的三方關系構造
(一)遺囑信托的委托人
(二)遺囑信托的受托人
(三)遺囑信托的受益人
二、遺囑信托的三個確定性原則
(一)遺囑信托目的的確定性
(二)遺囑信托財產的確定性
(三)遺囑信托受益人的確定性
三、遺囑信托在信托法上的異質性
(一)遺囑信托作為民事信托
(二)遺囑信托作為單方法律行為
(三)遺囑信托作為死因行為
第二章 遺囑信托的繼承法規(guī)制模式
一、遺囑信托的規(guī)制模式
(一)單一的信托法模式
(二)單一的繼承法模式
(三)信托法與繼承法并存模式
(四)總結
二、繼承法規(guī)制模式的可行性
(一)遺囑信托與遺囑制度相容
(二)遺囑信托與遺囑繼承制度并列
三、繼承法規(guī)制模式的內容
(一)規(guī)制內容的“實然”與“應然”
(二)規(guī)制內容的“面”與“點”
第三章 遺囑信托設立的繼承法規(guī)制
一、設立遺囑信托的自由
(一)遺囑自由原則的適用
(二)受益人權利能力的突破
(三)連續(xù)受益人的指定
(四)信托財產處分的自由
二、設立遺囑信托的形式限制
(一)繼承法與信托法的雙重限制
(二)書面形式的限制
(三)共同遺囑的限制
三、必留份與特留份的限制
(一)侵害必留份的認定
(二)侵害特留份的認定
(三)侵害必留份與特留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遺囑信托執(zhí)行的繼承法規(guī)制
一、遺囑信托財產的轉移
(一)遺囑信托的委托人缺位
(二)遺囑執(zhí)行人承擔財產轉移
(三)繼承人承擔財產轉移
二、受托人責任的規(guī)制
(一)受托人責任的基礎
(二)多數受托人的責任承擔
(三)受托人責任的承擔
三、債權人利益損害的救濟
(一)遺囑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二)債權人信托撤銷權的救濟
(三)繼承法債務清償的救濟
結論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98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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