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形態(tài)論
發(fā)布時間:2021-11-10 13:22
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形態(tài)是指人工智能造成侵權損害后,侵權責任在哪些責任主體之間進行分配的形式。厘清人工智能是物還是人的問題是確定責任形態(tài)的基礎。人工智能根據(jù)智能程度的高低,可分為弱人工智能、強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由于智能低,可視為物;強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由于智能高,可視為人。其對應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分別是:弱人工智能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為補損責任;強人工智能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為補充責任;超人工智能的侵權責任形態(tài)為補助責任。
【文章來源】: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0,33(04)
【文章頁數(shù)】:10 頁
【部分圖文】:
民事法律主體的構(gòu)成
或許有一天(或許有這一天、或許根本就沒有),隨著人類科學技術的高度發(fā)展,能夠創(chuàng)造出所謂的強人工智能與超人工智能,到那時,再考慮賦予它法律主體地位也是有可能的。但需要說明一點,自然人與人工智能人是不同的,人工智能人沒有專屬于自然人的特質(zhì),到目前為止,人工智能無理想、無感情、無婚姻、無生育(無自我復制)、無家庭、無道德觀、無價值觀、無恐懼感、無痛苦感(不怕剝奪自由、也不怕剝奪生命)、無財產(chǎn)欲望(不怕罰款、罰金)、無統(tǒng)治欲望(無起義和革命的動機)。將來的某一天,假設人工智能有了這些特質(zhì),人工智能就會為了生存(因為它怕死)、為了喜悅(因為它不想受苦)、為了財產(chǎn)(因為它想過得更好)、為了權力(因為它想統(tǒng)治更多的人)等等利益而斗爭,真不敢想象、也不可想象那時的世界模樣。即使某一天,人工智能人獲得了民事法律主體地位,它的法律地位與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也應有所區(qū)別。到那時,建議進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主體,其構(gòu)成如圖2所示。在民事法律主體中,有的主體需要一個表意人,對外作出意思表示,以便與其他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在不同民事法律主體中,這個表意人的稱謂是不同的,現(xiàn)暫且把人工智能人的表意人稱為管護人,負責管理和維護人工智能人的日常事務和代理人工智能人(在訴訟中稱法定代管人)進行訴訟活動等。人工智能的管護人由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是否具有一定形體,可把人工智能人分為人工智能有體人和人工智能無體人,二者的管護人是不同的,前者的管護人一般為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后者的管護人一般為人工智能的運營者。建議進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主體的表意人,其構(gòu)成如下圖3所示。
在民事法律主體中,有的主體需要一個表意人,對外作出意思表示,以便與其他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在不同民事法律主體中,這個表意人的稱謂是不同的,現(xiàn)暫且把人工智能人的表意人稱為管護人,負責管理和維護人工智能人的日常事務和代理人工智能人(在訴訟中稱法定代管人)進行訴訟活動等。人工智能的管護人由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是否具有一定形體,可把人工智能人分為人工智能有體人和人工智能無體人,二者的管護人是不同的,前者的管護人一般為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后者的管護人一般為人工智能的運營者。建議進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主體的表意人,其構(gòu)成如下圖3所示。二、侵權責任形態(tài)的類型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自動駕駛汽車致?lián)p的民事侵權責任[J]. 馮玨. 中國法學. 2018(06)
[2]人工類人格:智能機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論智能機器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J]. 楊立新. 求是學刊. 2018(04)
[3]論類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責任體系的構(gòu)建[J]. 張清,張蓉. 中國高校社會科學. 2018(04)
本文編號:3487336
【文章來源】: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0,33(04)
【文章頁數(shù)】:10 頁
【部分圖文】:
民事法律主體的構(gòu)成
或許有一天(或許有這一天、或許根本就沒有),隨著人類科學技術的高度發(fā)展,能夠創(chuàng)造出所謂的強人工智能與超人工智能,到那時,再考慮賦予它法律主體地位也是有可能的。但需要說明一點,自然人與人工智能人是不同的,人工智能人沒有專屬于自然人的特質(zhì),到目前為止,人工智能無理想、無感情、無婚姻、無生育(無自我復制)、無家庭、無道德觀、無價值觀、無恐懼感、無痛苦感(不怕剝奪自由、也不怕剝奪生命)、無財產(chǎn)欲望(不怕罰款、罰金)、無統(tǒng)治欲望(無起義和革命的動機)。將來的某一天,假設人工智能有了這些特質(zhì),人工智能就會為了生存(因為它怕死)、為了喜悅(因為它不想受苦)、為了財產(chǎn)(因為它想過得更好)、為了權力(因為它想統(tǒng)治更多的人)等等利益而斗爭,真不敢想象、也不可想象那時的世界模樣。即使某一天,人工智能人獲得了民事法律主體地位,它的法律地位與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也應有所區(qū)別。到那時,建議進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主體,其構(gòu)成如圖2所示。在民事法律主體中,有的主體需要一個表意人,對外作出意思表示,以便與其他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在不同民事法律主體中,這個表意人的稱謂是不同的,現(xiàn)暫且把人工智能人的表意人稱為管護人,負責管理和維護人工智能人的日常事務和代理人工智能人(在訴訟中稱法定代管人)進行訴訟活動等。人工智能的管護人由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是否具有一定形體,可把人工智能人分為人工智能有體人和人工智能無體人,二者的管護人是不同的,前者的管護人一般為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后者的管護人一般為人工智能的運營者。建議進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主體的表意人,其構(gòu)成如下圖3所示。
在民事法律主體中,有的主體需要一個表意人,對外作出意思表示,以便與其他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在不同民事法律主體中,這個表意人的稱謂是不同的,現(xiàn)暫且把人工智能人的表意人稱為管護人,負責管理和維護人工智能人的日常事務和代理人工智能人(在訴訟中稱法定代管人)進行訴訟活動等。人工智能的管護人由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是否具有一定形體,可把人工智能人分為人工智能有體人和人工智能無體人,二者的管護人是不同的,前者的管護人一般為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后者的管護人一般為人工智能的運營者。建議進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主體的表意人,其構(gòu)成如下圖3所示。二、侵權責任形態(tài)的類型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自動駕駛汽車致?lián)p的民事侵權責任[J]. 馮玨. 中國法學. 2018(06)
[2]人工類人格:智能機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論智能機器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J]. 楊立新. 求是學刊. 2018(04)
[3]論類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責任體系的構(gòu)建[J]. 張清,張蓉. 中國高校社會科學. 2018(04)
本文編號:348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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