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討不回的專利權
發(fā)布時間:2021-10-26 23:29
<正>[案由]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間,自然人李某自行研制開發(fā)了一種出租車顯示報警器、防劫器。王某未直接參與該報警器的技術開發(fā)設計,只是幫李某購買過部分原材料。之后,李某將該報警防劫器產品及相關資料交由王某申請專利。王某于1998年4月28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并于2000年2月12
【文章來源】:廣州化工. 2020,48(09)
【文章頁數(shù)】:2 頁
本文編號:34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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