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土地經營權法律關系的構成
發(fā)布時間:2021-09-22 10:02
土地經營權的構建基礎是“三權分置”,三權指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不是簡單地將兩權分離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拆分成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而是從所有權中分置出一級用益物權,接著從一級用益物權中再分置出次級用益物權,土地經營權作為次級用益物權是對一級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限制。土地經營權的性質是用益物權。其一,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屬性確保了其有序和高效的流轉;其二,“三權分置”需要三項權利之間具有對抗性、制衡性,這就要求其在權利效力上沒有明顯的差別;其三,就用益物權的發(fā)展而言,法律的觀念已經從強調物的所有到強調物的利用,將土地經營權定性為用益物權是順應了用益物權發(fā)展趨勢的體現(xiàn)。土地經營權的主體無身份限制,既可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和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企業(yè)。土地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這是由于《物權法》第117條將用益物權的客體限定為不動產與動產,而且雖然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二者同為用益物權,且客體均為土地,但二者之間并不相互排斥,土地經營權主要是發(fā)揮土地的經濟價值,土地承包權主要是發(fā)揮土地的保障性價值,二者之間具有相容性,...
【文章來源】:吉林大學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4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三權分置”是土地經營權的構成基礎
(一)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的變革
(二)“三權分置”下的原有兩權狀態(tài)依然存在
(三)土地經營權是以土地承包經營為基礎產生的權利
二、土地經營權的性質
(一)土地經營權的主體無身份限制
(二)土地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
(三)土地經營權法律關系的內容
三、土地經營權的物權變動
(一)土地經營權登記具有登記對抗效力
(二)土地經營權的取得方式
(三)土地經營權的消滅原因
結論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后記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農地三權分置改革中土地經營權 的法理反思與制度回應[J]. 耿卓. 法學家. 2017(05)
[2]農地三權分置的法實現(xiàn)[J]. 蔡立東,姜楠. 中國社會科學. 2017(05)
[3]集體土地“三權分置”的法律意蘊與制度供給[J]. 溫世揚,吳昊.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7(03)
[4]“三權分置”下的土地經營權登記[J]. 劉禺涵. 中國土地科學. 2017(01)
[5]“三權分置”視域下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制度之構建[J]. 焦富民. 政法論壇. 2016(05)
[6]推進農地三權分置經營模式的立法研究[J]. 孫憲忠. 中國社會科學. 2016(07)
[7]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法理闡釋與制度意蘊[J]. 高飛. 法學研究. 2016(03)
[8]明確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合法地位[J]. 謝鴻飛. 農村工作通訊. 2016(04)
[9]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規(guī)則之構建——兼評重慶城鄉(xiāng)統(tǒng)籌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模式[J]. 高圣平. 法商研究. 2016(01)
[10]論農地流轉中“三權分置”的法律關系[J]. 李國強.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5(06)
本文編號:3403576
【文章來源】:吉林大學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4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三權分置”是土地經營權的構成基礎
(一)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的變革
(二)“三權分置”下的原有兩權狀態(tài)依然存在
(三)土地經營權是以土地承包經營為基礎產生的權利
二、土地經營權的性質
(一)土地經營權的主體無身份限制
(二)土地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
(三)土地經營權法律關系的內容
三、土地經營權的物權變動
(一)土地經營權登記具有登記對抗效力
(二)土地經營權的取得方式
(三)土地經營權的消滅原因
結論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后記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農地三權分置改革中土地經營權 的法理反思與制度回應[J]. 耿卓. 法學家. 2017(05)
[2]農地三權分置的法實現(xiàn)[J]. 蔡立東,姜楠. 中國社會科學. 2017(05)
[3]集體土地“三權分置”的法律意蘊與制度供給[J]. 溫世揚,吳昊.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7(03)
[4]“三權分置”下的土地經營權登記[J]. 劉禺涵. 中國土地科學. 2017(01)
[5]“三權分置”視域下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制度之構建[J]. 焦富民. 政法論壇. 2016(05)
[6]推進農地三權分置經營模式的立法研究[J]. 孫憲忠. 中國社會科學. 2016(07)
[7]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法理闡釋與制度意蘊[J]. 高飛. 法學研究. 2016(03)
[8]明確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合法地位[J]. 謝鴻飛. 農村工作通訊. 2016(04)
[9]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規(guī)則之構建——兼評重慶城鄉(xiāng)統(tǒng)籌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模式[J]. 高圣平. 法商研究. 2016(01)
[10]論農地流轉中“三權分置”的法律關系[J]. 李國強.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5(06)
本文編號:340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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