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民法上的法人分類
發(fā)布時間:2020-07-11 08:23
【摘要】: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肇端于羅馬法,西方國家最先發(fā)展。中國建立法人制度相對較晚,1986年的《民法通則》中初步涉及法人,將法人分為兩大類,分別是企業(yè)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其中非企業(yè)法人包含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是由于社會發(fā)展、經濟水平的提升,《民法通則》中法人分類理論相對落后,實際操作價值不大。隨著《民法典》的編撰工作提上日程,并于2017年頒布實施《民法總則》,其中采取了“營利—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法,并在非營利法人之下再分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捐助法人、社會服務機構等具體類型;創(chuàng)新性的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視為特別法人。《民法總則》在法人分類的設置方面具有很大的進步和重要的意義。其中“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的分類相較于《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是一大進步,設置“特別法人”使我國法人體系涵蓋更多法人類別,其法人設置也更加符合我國的國情。但是同時也不難發(fā)現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值得探討和研究,例如對于法人的基礎分類存在弊端,舊時的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間的協調轉化也為我國法人制度的建設帶來新的問題,具體的特別法人類型存在多種風險等。因此本文對法人的分類進行分析研究,以期尋找與我國目前國情相契合的法人分類方式。本文主要分為緒論、正文、結語三大部分,圍繞我國民法上的法人分類形式進行探討,在對相關概念進行界定后分析我國有關法人分類的立法現狀及其優(yōu)缺點,結合境外相關立法,嘗試對我國法人分類制度提出解決方案。緒論部分主要闡述選題背景、研究意義、研究綜述和研究方法。正文主要從四個部分進行論述:第一部分主要研究法人制度的概念、立法現狀和如此分類的理由;第二部分的主要內容是對《民法總則》中法人分類的進步意義和不足之處進行評析。第三部分通過對境外法人分類的相關立法進行剖析,從而探尋其對我國法人分類制度的借鑒意義。第四部分對我國民法上法人的分類提出完善方案。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
本文編號:2750170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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