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淵源探尋與制度構建
發(fā)布時間:2020-07-06 23:41
【摘要】:專利間接侵權是指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行為人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為目的,對專用于專利產(chǎn)品所用的物品或?qū)S糜诜椒▽@麑嵤┧玫奈锲?進行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的行為。我國學界通說認為,美國通過1871年康涅狄格州地區(qū)巡回法院審理的Wallace v.Holmes的專利糾紛案所確立并得以在1952年《美國專利法》第271條成文化的規(guī)則是專利間接侵權規(guī)則,但本質(zhì)上其所確立的“誘導侵權”以及主觀明知的“幫助侵權”,實為民法體系中共同侵權之一種。專利間接侵權得以獨立于民法上的共同侵權而成為一種獨立侵權行為的制度起源是1959年《日本專利法》,該法第101條所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明確不以“明知”作為該種侵權行為構成的主觀前提條件,從而使該種侵權行為既不屬于專利直接侵權行為,也無法納入大陸法系上共同侵權之中,從而成為一種新的獨立侵權行為。這種不以行為人主觀明知為前提條件,又未直接完成全部侵權行為,而是通過提供專利產(chǎn)品或?qū)嵤⿲@椒ǖ膶S梦锲芬允顾送瓿蓪@苯忧謾嗟男袨榉Q之為“專利間接侵權”。國內(nèi)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專利間接侵權須以行為人主觀“明知”為前提條件,從而將美國1952年《專利法》第271條的規(guī)定作為專利“間接侵權”的淵源。這種理論上的誤讀,使我國《專利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規(guī)定的所謂“間接侵權”以行為人的主觀明知為條件,而本質(zhì)上,該種行為可以納入《侵權責任法》的共同侵權中予以規(guī)制,并無單獨在司法解釋上予以確立的必要性。這也導致在實踐中,在權利人無法證明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前提下,行為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從而使專利間接侵權保護專利專用物品及防止拆分侵權的目的落空,使專利權人難以獲得充分的保護。未來的司法解釋或修訂《專利法》應該按照如下規(guī)則構建專利間接侵權制度:除本法(專利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為目的,對專利產(chǎn)品或?qū)嵤⿲@椒ㄋ玫膶S梦锲愤M行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的行為,或者為專用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操作步驟、方法,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行為人能證明專用物品有其他用途的除外;行為人能證明其不知道該物品專用于專利產(chǎn)品或?qū)S糜趯嵤⿲@椒?不承擔賠償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2
本文編號:2744305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2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條
1 張玉敏;鄧宏光;;專利間接侵權制度三論[J];學術論壇;2006年01期
本文編號:274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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