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GUI,又稱電子產(chǎn)品圖形用戶界面,英文名稱為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其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電子產(chǎn)品的操作用戶界面。與黑白電腦時期的DOS系統(tǒng)計算機相比,如今的人們再也不需繁瑣的記憶和手動敲入繁瑣代碼,從命令行界面進化到現(xiàn)在,圖形界面對于用戶顯然在視覺上更易于接受。直接使用觸控對話,將特定設計設置在顯示屏的特定位置,操作與視覺整體結合后,通過美觀而不單調的視覺消息“提示用戶”狀態(tài)的改變,電子產(chǎn)品圖形用戶界面顯然已是進入電子時代的最重要部件。電子產(chǎn)品界面也不僅是體現(xiàn)在電腦之中,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智能手表等一系列產(chǎn)品均與圖形界面相依存且無法分割,但此種新時代極其重要的新產(chǎn)物,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下并未受到合理的保護。伴隨電子時代的日新月異發(fā)展和移動終端設備的普及,GUI外觀設計專利的價值越來越高,成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競爭的重要武器。由于GUI外觀設計專利與硬件產(chǎn)品的關系并不緊密,使得GUI外觀設計專利的抄襲非常容易且成本極低,導致抄襲現(xiàn)象十分嚴重。放眼全球各大司法管轄區(qū),較為發(fā)達的司法管轄區(qū)及國家已經(jīng)針對GUI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了較全面的布局保護。其在全球范圍內(nèi)存在不同的保護模式,例如美國、歐盟、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將圖形用戶界面納入了專利保護范圍,這些司法管轄區(qū)均在電子行業(yè)有突出表現(xiàn)及保護需求,故需要更加全面的制度構建以保護產(chǎn)業(yè)發(fā)展。歐盟、日本、韓國都以單行法的形式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而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則是將外觀設計囊括在專利法保護之中。不同的立法形式也導致圖形用戶界面在各地區(qū)保護的不同。我國尚未在狹義法律層面規(guī)定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保護,在司法實踐中過于強調產(chǎn)品及載體的重要性,以至于在司法裁判中存在諸多問題,故仍需吸取經(jīng)驗調整立法。2014年以前,顯示于電子設備中的圖案屬于不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情形,這代表,GUI外觀設計專利作為顯示設備中圖案的一種也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鑒于此,2014年5月1日新實施《專利審查指南》明確規(guī)定GUI外觀設計專利可以向專利局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同時規(guī)定了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GUI外觀設計專利的排除范圍以及授權條件。將GUI外觀設計專利在國內(nèi)推向大眾的眼前的是,2017年12月25日奇虎360訴江民公司案作出一審判決,引起了社會及業(yè)界熱烈的討論,并稱之為:國內(nèi)GUI第一案。本案最終結果是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令不少法學界人士感到失望,而2018年3月,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江民公司對奇虎公司帶有GUI外觀設計專利“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ZL201430324283.6)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作出審查決定。本文從以上案件受到啟發(fā),并基于以上展開研究。本文首先從外觀設計的定義入手,引出GUI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與特征,進而過渡至電子產(chǎn)品用戶界面的保護中的載體問題進行初步鋪墊,對其定義、性質等內(nèi)容進行研究并結合學科特點這一概念明確化。隨后將蘋果案及奇虎訴江民案引出,探討其中司法實踐與立法的矛盾點。從四個層面分析指出奇虎訴江民案存在的問題:侵權行為障礙、現(xiàn)行法對GUI的保護存在缺陷、法官的主觀裁量、權利人無法保護權益。透過以上四個問題及對蘋果案中GUI專利確權問題的簡析,來折射出我國目前保護GUI的法律應對,從國知局六十八號令及專利審查指南新版出發(fā)來研究現(xiàn)狀。其次,通過分析不同司法管轄區(qū)對現(xiàn)有的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中國大陸目前對圖形用戶界面的專利保護模式及存在的法律障礙入手,對比世界范圍內(nèi)其他適用專利保護的國家和地區(qū),如美國、歐盟和歐盟其中的德國和法國關于圖形用戶界面保護的法律制度及司法現(xiàn)狀,同時結合局部外觀設計和屏幕載體的相關內(nèi)容,分析我國對于圖形用戶界面法律規(guī)制的現(xiàn)狀及其不足,在專利立法走向中尋找立足點,探討保護策略模式優(yōu)化的必要性,并對圖形用戶界面在專利法律制度層面的保護提出具體建議。最后將文章的落腳點推向完善GUI的外觀設計保護的路徑選擇。GUI的保護不單是外觀設計的客體的增加問題,而外觀設計的保護是否需要強調與載體的結合,外觀設計是否應該提供局部外觀的保護,乃至電子產(chǎn)品外觀設計保護,在整個知識產(chǎn)權體系中的定位聯(lián)系在一起。首先,對法律進行重新審視并完善,并支持外觀設計應予以單獨保護。由于外觀設計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較低且數(shù)量龐大,因此如果進行實質審查勢必會造成很大的資源浪費,審查人員應接不暇,且使審查周期大大加長。但從長遠考慮,如果能提高審查人員的整體審查能力,提高審查效率,使外觀設計專利能在保證審查周期的情況下進行實質審查,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將綻放不一樣的風采,筆者認為,設計專利的實質審查應盡快進行。其二,必須削弱并將載體不作為強制性,適度引入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也稱部分外觀設計)。究其為何需增加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由于目前保護缺位,我國沒有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是其中關鍵,若有此制度將通過虛實線劃分可更加明確圖形用戶界面的保護區(qū)域。另外,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也極其有必要。對載體的過度強調已十分嚴重影響專利權人的維權之路,因此筆者認為引進“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對我國而言勢在必行。其三,主張“產(chǎn)品”與“設計”的適度分離分類認定。隨著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重組及《專利法》修訂工作的推進,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專利制度尤其是GUI相關的外觀設計制度一定會得到進一步完善。分離認定主要需從厘清產(chǎn)品定義出發(fā),支持將認定產(chǎn)品進行分類化區(qū)分,正確理解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并需要厘清軟硬分離時產(chǎn)品如何界定。同時筆者提出一個全新的理念即分相保護,其含義可以理解為具有單元的選擇性保護,其含義極其廣泛,需結合實操進行更加具有有效性的劃分。其四,將混淆理論及淡化理論融入保護可對GUI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更加完整的保護。本文以產(chǎn)品與設計的分離為視角,嘗試構建系統(tǒng)的GUI保護體系,激勵GUI設計者創(chuàng)新活力。當然在完善GUI保護路徑選擇的考量因素細化和可操作性方面,仍然存在著不足之處,需要未來繼續(xù)深入研究。
【學位授予單位】:上海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42
【相似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李良平;李明;;淺析韓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J];中國發(fā)明與專利;2019年06期
2 劉迎春;;多國外觀設計專利未經(jīng)授權使用是否侵權[J];法制博覽;2016年34期
3 張威;;外觀設計專利布局淺析[J];中國發(fā)明與專利;2016年12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制式法器發(fā)行公告[J];中國人大;2017年01期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制式法器發(fā)行公告[J];中國人大;2017年03期
6 張琳;;英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及其網(wǎng)站上的相關資源[J];中國發(fā)明與專利;2017年04期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制式法器發(fā)行公告[J];中國人大;2017年06期
8 曾貞;關健;;淺析外觀設計專利文件修改之簡要說明[J];中國發(fā)明與專利;2017年05期
9 陳靜;;再議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標準及判定方法——兼評高儀股份公司訴浙江健龍衛(wèi)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J];專利代理;2017年01期
10 潘天怡;;外觀設計專利中創(chuàng)造性要求的邊界[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學報;2017年02期
相關會議論文 前10條
1 郭馥菡;;試論“一帶一路”背景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問題[A];面向“一帶一路”的律師法律服務——第八屆西部律師發(fā)展論壇論文集[C];2016年
2 馬云鵬;;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模式的比較與選擇[A];專利法研究(2013)[C];2015年
3 溫旭;;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探討[A];專利法研究(1996)[C];1996年
4 吳觀樂;;淺談外觀設計專利的色彩保護[A];專利法研究(1998)[C];1998年
5 孫劍飛;;對外觀設計專利若干問題的研究[A];專利法研究(1999)[C];1999年
6 程永順;;對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審查[A];專利法研究(2003)[C];2003年
7 吳觀樂;;對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兩點建議[A];專利法研究(2004)[C];2005年
8 張曉都;;美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標準[A];專利法研究(2005)[C];2006年
9 劉桂榮;;國際外觀設計專利分類探討[A];專利法研究(1994)[C];1994年
10 陳靜;;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和保護范圍[A];2009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知識產(chǎn)權專業(yè)委員會年會暨中國律師知識產(chǎn)權高層論壇論文集(上)[C];2009年
相關重要報紙文章 前10條
1 趙曉宇;五類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時間縮短至10個工作日[N];中國消費者報;2019年
2 本報記者 徐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延長至十五年[N];人民日報;2018年
3 張泉;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將進一步加強[N];中國質量報;2019年
4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劉萌;外觀設計專利實體審查中判斷主體和判斷原則的把握[N];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2016年
5 新金融記者 王曉東 王雅菡;“關機門”后又陷“爆炸門” 蘋果咋了[N];新金融觀察;2016年
6 張曉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的現(xiàn)有設計考量[N];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2017年
7 安文亞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外觀設計審查部;玩具類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問題及建議[N];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2017年
8 ;高儀股份公司訴浙江健龍衛(wèi)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N];人民法院報;2017年
9 記者 趙振杰 實習生 袁楠;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由三個多月縮短為10天[N];河南日報;2017年
10 朱蕾;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有效?[N];人民法院報;2017年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2條
1 姜冰;產(chǎn)品設計中的知識產(chǎn)權探索和研究[D];北京理工大學;2014年
2 鐘敬恒;中國上市公司專利侵權訴訟對創(chuàng)新績效的影響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2015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0條
1 朱純怡;我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研究[D];浙江大學;2019年
2 宋炎炎;“產(chǎn)品”與“設計”適度分離視角下看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研究[D];上海師范大學;2019年
3 黃員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案例研究[D];蘭州大學;2019年
4 王聰;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研究[D];上海交通大學;2017年
5 彭官棋;汽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相似性判斷問題研究[D];上海交通大學;2017年
6 吳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主體與比對方式研究[D];廈門大學;2018年
7 彭同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法律問題研究[D];河北師范大學;2019年
8 盧婕;基于外觀設計專利的產(chǎn)品意象系統(tǒng)研究[D];中國美術學院;2018年
9 張煒頎;松下株式會社訴金稻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例評析[D];湖南大學;2018年
10 崔龍飛;論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D];中國計量大學;2017年
,
本文編號:
263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