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所有權保留與第三人利益的沖突平衡
發(fā)布時間:2019-11-13 12:40
【摘要】:本文由所有權保留的概念入手,闡述了其性質與制度價值。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由于所有權權屬和表象不相一致,加之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相對性及其公示制度的缺失,使得所有權保留買賣雙方與第三人極易發(fā)生權利沖突,如何在不同的情況下平衡買賣雙方與第三人的權利沖突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在出賣人再次轉讓保留物時,應首先肯定其處分權,當保留物實際移轉至第三人且為善意時,則其取得足以對抗買受人期待權的所有權。當出賣人在保留物上設立抵押時,區(qū)分所有權保留與動產抵押的先后順序分別討論,抵押在前,所有權保留買賣在后,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買受人。所有權保留買賣在前,抵押在后時應結合所有權保留公示制度加以判斷。買受人再次轉讓保留物則屬無權處分,應依據(jù)物權區(qū)分原則分別判斷合同效力及物權變動效力,在物權變動中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空間。買受人在保留物上再設權利負擔時又分為再設抵押與再設質押,在此兩種情形下均應優(yōu)先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在第三人的行為引發(fā)的與所有權保留買賣雙方的權利沖突中,本文分為三種情形討論:在第三人對保留物提出強制執(zhí)行申請時,買賣雙方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保留物提出強制執(zhí)行申請。第三人侵害保留物時,占有保護請求權只得由買受人行使;在損害賠償請求中,買賣雙方只得共同行使一個請求權,至于賠償金如何分配,應由雙方根據(jù)契約履行實際情況商議而定。第三人將保留物留置時,不應一味優(yōu)先保護留置權人利益,而是應結合所有權保留公示制度,綜合考慮留置權人與保留物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為更好地保護買賣雙方及第三人的利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參考域外立法例的基礎上,我國宜采用區(qū)分主義的公示制度,并應按照消費品和非消費品、庫存和非庫存、特殊動產和一般動產的分類作出劃分。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3
本文編號:2560309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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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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