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最本質的含義是_淺論民法與私有的本質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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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民法與私有的本質聯(lián)系
1 民法私有制
民法是將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定義或者保護,民法與人的私有財產關系緊密相連,本著民法本身的意義,在處理財產關系上,人需要具有財產人格,只有具有財產人格才能享有財產私有制。財產的私有制決定了人的生活、生產方式。民法是介于社會與人的關系之間,是社會私有制的基礎,而民法之根本在于私有。而財產的私有制也深深影響了人們在社會上的生產關系,民法作為調整著人們私人關系的法律文獻,是保護人們利益的手段。所以,民法立足和出現(xiàn)的根本就是私有制,而私有制同時又作為民法在進行精神構造時的基礎。從民法的立場上來看,無論是民法賜予人們所享有的所有權還是賜予人們享受的人格權,都將被私有制本身的內涵包括在內,而這在民法中被設為特定概念。在民法上,如果一個人不享有其民主所有權,就直接等于這個人沒有人格更不要說去對自己的人格進行維護,所以,所有權并不是單單地只行使財產性權利,更是外化發(fā)展下的人格形式。所以說,所有權不在于單純的滿足人們的需要就變得合乎理性,而是在于純粹的揚棄人格的主觀性。在人支配和占有一些物質時,所有權的行使可以簡單地說只作為一種維護“現(xiàn)場”的秩序,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在滿足了人們的需要的同時和建立了表現(xiàn)人格內在的相關物質秩序相互聯(lián)系的形式。通過在行使所有權權利將物品的支配與歸屬關系表現(xiàn)出來的即為人格中的物質人格。人格權在民法制度下能有同等地位的具體表現(xiàn)就在與私有權與所有權的行使,所有權的社會屬性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再經由民法進行調整的一種社會關系。
2 人格私有與民法的關系
2.1 擁有性的自我人格
從根本上來看,民法具有私有性,即自身利益具有的絕對私有化基于財產私有的基礎。從一般觀點來看,相對于自本文由論文聯(lián)盟收集整理己來說,人本身并非屬于意志擁有,而是具有絕對的擁有性。然而,這里的“擁有”只是屬于簡單意義上的擁有支配身體的資格,并非擁有其意志。從民法來看,人格具有身體和意志的雙重支配權。其中,身體屬于承載法律意義的生命體,也屬于人格的載體。對于民法意義中的人,人格內涵中的一切都需要在其肉體中進行存在,即人需要運用意志發(fā)出身體行動信號,在利用意志對其各項活動進行支配的過程中,使其相應主體性得以獲得。由此可以看出,民法意義中的人的身體需要被作為人格進行看待,而非簡單的工具或物質,其具有被隨意侵犯性。因此,根據民法定義,人的身體即為人格,屬于權利的基礎,具有受到高度尊重的主體地位。
2.2 意志性的自我人格
具有自我人格的人還體現(xiàn)出較強的意志性,從本質上看,這是其具有人格內涵的深度原因。事實上,人最大性區(qū)別于動物的特點為人能夠充分認識和理解自身的主體性。在這里,主體性是指人能夠對事物進行自主決定和判斷,即人可以利用主觀判斷對有利于自身行為的因素進行獲取,同時也能夠對這一行為產生的具體后果進行清晰明確的認識。作為人身體的產物,意志屬于人格在精神形式方面的表現(xiàn),即意志具有直接相互聯(lián)系于人的物質性的關系。具有自我意志的人必然具有自由的意志。然而,這一關系并非完全基于對特定自由的追求和向往,也就是說,人本身具有的意志可能在其他意志的支配和影響下發(fā)生變化。在這一條件下,人的意志并不能稱為自由的意志。
2.3 自由性的自我人格
如果從民法標準來說,人格被判定為具有自我意志,那么在法律標準下,人格就具有自由意義。作為承載民法的主體,人是民法本質的體現(xiàn)。因而,人擁有自由的人格,即人擁有從屬于人格的私有權利。一旦人不再具有自由,其人格的私有權也將喪失。另一方面,人格的自由是由人的意志性進行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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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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