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公民法萬民法_維柯論國家理性與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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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柯論國家理性與萬民法
來源:yxlw.net 發(fā)布日期:[13-10-04 16:34:34] 點擊次數:[]
[內容摘要]在歐洲現代早期的政治與法律理論中,維柯對于國家理性與 萬民法觀念之間關系的論述頗為特殊。他將國家理性界定為正當國家理性,并 將之視為萬民法概念得以生成的前提。在正當國家理性觀念的基礎上,透過 “真理一事實一確定性”三者之間的互動關系,在神意的指引下,萬民法概念的 邏輯構造得以展現于諸民族和諸國家的普遍歷史進程中,并且反復不斷地出現。 維柯堅守古典的政治與法律傳統(tǒng),反對現代意義上進步的政治和法律觀念。
[關鍵詞]維柯國家理性萬民法
一、引言
從政治秩序的基本運作機理來看,任何一種政治秩序都包含著兩個要素:神圣要素與世 俗要素。其中,神圣要素著重于政治秩序的統(tǒng)一性面向,世俗要素則關注政治秩序的穩(wěn)定性 面向。在歐洲中世紀的政治秩序構架中,基督教會占據主導地位。在這一政治秩序類型中, 現實的政治實體相互分化并呈現出一種碎片化的狀態(tài)。在很大程度上,借由教會所塑造的 普遍的信仰狀況,中世紀的帝國政治體制才能夠維系最低限度意義上的政治公共性。隨著 世俗化進程的開始,人世生活中自然主義的世界觀逐漸占據主導地位,舊有宗教所塑造的政 治公共性逐漸消亡’各種政治體之間的聯(lián)結也出現了根本性的難題。從統(tǒng)一的基督教秩序 中所分離出來的政治實體要面對各種挑戰(zhàn),最為根本的就是喪失了上帝關照后政治秩序是 否能夠持久長存?因此,最終將政治秩序所關注的核心移到了穩(wěn)定性問題之上。代寫代發(fā)法律論文
為了應對這一穩(wěn)定性的難題,,自馬基雅維里以來的現代政治法律哲學特別著重于“國 家理性”觀念的闡釋與強調!1〕所以,國家理性觀念產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維系新的政治 和法律秩序的穩(wěn)定性。而與此同時,中世紀對于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統(tǒng)一性的論說卻沒有
消融在國家理性的思潮中。維多利亞、蘇亞雷茲、格勞秀斯、普芬道夫、維柯以及沃爾夫在現 代民族國家的論域中,對羅馬法中萬民法(ius gentium)的重新闡釋,使得中世紀有關政治秩 序的統(tǒng)一性論說在現代早期得以保留。正是由于語境的不同,萬民法(ius gentium)在現代 早期應該被視為是“萬國法”(law of nations),但是在維柯的論說中,我們很難見到這樣的表 述。這不僅是由于維柯在某種意義上以現代民族國家秩序反對者的身份出現,更是源于維 柯以一種“歷史主義”的態(tài)度對待“萬民法”這一觀念。其對萬民法的論述中,影響著現代萬 國法觀念的國家理性觀念卻構成了萬民法在諸民族和諸國家的普遍歷史發(fā)展的前提。與此 同時,維柯對于國家理性的界定卻又不同于其他同時代的思想家,他將國家理性視為實現道 德或共同體之福祉的工具。也因此,在維柯對國家理性和萬民法關系的論述中,我們所能夠 看到的就不僅僅是現代歐洲早期政法思想和理論中的獨特爭論,而是涉及歷史哲學層面的 諸民族或諸國家的普遍歷史的展開。正因如此,梳理維柯的國家理性與萬民法觀念不僅具 有思想史的價值,更具現實意義。
二、萬民法的論域——正當的國家理性
在維柯的理論體系中’國家理性與萬民法的關系頗為復雜,不僅涉及維柯自身思想的發(fā) 展,更涉及他所采用的不同于現代人的研究方法。前者涉及維柯思想的不同來源,后者涉及 萬民法與國家理性關系在方法論層面的問題。根據維柯的自敘,對其影響最大的思想家有 四位,分別是柏拉圖、塔西佗、培根和格勞秀斯。柏拉圖使其認識到理論知識中的最為高貴 的部分;而塔西佗將他的視野下降到“功用”(utility)的層面,教會他在遭遇各種不幸或機會 時,如何運用實踐的智慧來達成一個好的后果。這兩個人的影響促使維柯認識到:理想的永 恒歷史必定會在普遍人類歷史進程中得以展現,尤其是在諸民族和諸國家的政治事務中展 現。而培根恰恰為這兩種觀念的結合提供了知識工具。基于這三位思想家,維柯開始形成了 對于普遍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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