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民法的概念_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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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市民社會關系的平等性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適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與其自身活動相應的權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適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guī)定是相同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區(qū)別對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決定的。
憲法第12條第1款“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應修改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則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自己作主。這一原則也是由市民關系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主要表現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
3、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
社會公共道德,就是廣大市民公認的道德準則,與共產主義道德有區(qū)別。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為準則。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決定的。民法與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執(zhí)法、適用法律均不能違背公共道德。在法無規(guī)定的情況下,道德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依據。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按照誠實不欺、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平衡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的原則。
此項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實事求是,自覺履行義務,也賦予法官一種解釋法律及法律行為的裁量權,,即以一個誠實信用人的理解進行解釋。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線。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故為法律所禁止。
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專以侵害他人為目的,以絕小瑕疵拒絕對方給付,違背權利目的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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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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