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關系主體制度的反思及重構
發(fā)布時間:2017-04-13 02:24
本文關鍵詞:我國勞動關系主體制度的反思及重構,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隨著勞動關系主體類型的不斷變化發(fā)展,現有的勞動關系主體的認定理論已經不能更好的適應市場的發(fā)展,同時,現行關于勞動關系主體認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都十分模糊,導致勞動法規(guī)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爭議和困難。因此,重新選擇合理的理論,重構勞動關系主體的具體制度十分必要。 我國勞動關系主體制度存在以下不足: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認定過于抽象。二、勞動關系主體認定標準不盡合理。主要表現在勞動者年齡的規(guī)定和用人單位主體的范圍的規(guī)定上。三、勞動關系主體利益缺乏制衡機制。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利益沖突,而我國的工會組織與政府的調節(jié)作用未能充分發(fā)揮,導致雙方利益發(fā)生沖突時,無法進行利益協調。 針對以上不足之處,我國勞動關系主體制度應該根據我國私法理論對勞動者認定的行為標準,社會法理論中對弱勢與強勢主體的劃分標準,就我國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所呈現的強弱狀況,借鑒國外先進立法實踐進行相應的完善。首先,立法應該明確區(qū)分勞動關系主體與勞務關系主體的標準。主要可以通過對勞動關系主體從屬性,勞動關系主體享受待遇的情況,以及用人主體對勞動者行使管理權的范圍來明確其區(qū)分標準。其次,立法應該完善勞動關系主體的認定標準。就勞動者的認定標準而言,完善行為能力標準,主要擴大了年齡標準;同時,結合相關理論與實踐重構了以勞動從屬性和特殊保護為內容的復合認定標準,最終構成了勞動者主體資格認定的新標準;就用人單位的認定標準而言,其本身應該具備財產、技術和組織條件的自身標準,再結合實踐,從地位上,收入狀況、擇業(yè)能力三項具體標準展開,最終形成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復合認定標準。第三,依據勞動關系主體的認定原則和標準,對于我國出現的幾類特殊勞動關系主體進行了分析,明確其主體的性質。最后,立法應該完善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的協調機制。通過健全政府的調控調節(jié)機制來減少勞動關系主體間的摩擦,加強工會的協調機制來充分發(fā)揮其積極作用作來保障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
【關鍵詞】: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主體 復合標準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2.5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第1章 引言9-12
- 1.1 問題的提出9-10
- 1.2 選題背景及意義10
- 1.3 文獻綜述10-11
- 1.4 研究方法11-12
- 第2章 勞動關系主體的內涵與構成12-16
- 2.1 勞動關系主體的內涵12-14
- 2.1.1 勞動關系的概念及特征12-13
- 2.1.2 勞動關系主體的概念及特征13-14
- 2.2 勞動關系主體的構成14-16
- 第3章 我國勞動關系主體制度的現狀及不足16-23
- 3.1 現行立法對勞動關系主體的規(guī)定16-18
- 3.1.1 勞動者16-17
- 3.1.2 用人單位17-18
- 3.2 勞動關系主體制度的不足18-23
- 3.2.1 勞動關系主體認定過于抽象18-20
- 3.2.2 勞動關系主體認定標準不盡合理20-21
- 3.2.3 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缺乏利益制衡21-23
- 第4章 重構我國勞動關系主體制度的理論考察及實踐借鑒23-31
- 4.1 勞動關系主體制度的理論考察23-27
- 4.1.1 私法理論對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解讀23-24
- 4.1.2 社會法理論對主體資格的分析24-27
- 4.2 勞動關系主體制度的實踐借鑒27-31
- 4.2.1 雇員(勞動者)規(guī)定之實踐借鑒27-29
- 4.2.2 雇主(用人單位)規(guī)定之實踐借鑒29-31
- 第5章 重構我國勞動關系主體制度的具體思路31-40
- 5.1 明確區(qū)分勞動關系主體和勞務關系主體的標準31-32
- 5.2 完善勞動關系主體的認定標準32-37
- 5.2.1 完善勞動關系主體的一般認定標準32-34
- 5.2.2 完善勞動關系主體的特殊認定標準34-37
- 5.3 建立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的協作機制37-40
- 5.3.1 健全政府的調控協調機制37-38
- 5.3.2 加強工會的協調機制38-40
- 結論40-41
- 參考文獻41-44
- 致謝44-45
- 在學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45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前1條
1 侯鈞;勞動關系認定標準之法律探析[D];華東政法大學;2012年
本文關鍵詞:我國勞動關系主體制度的反思及重構,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0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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