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6年,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的規(guī)定首次提出了推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1992年以來隨著《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頒布,我國開始逐漸通過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進行全員聘任制的試點工作。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教師在高校教育中發(fā)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教師的工作態(tài)度和積極性直接影響到學校的教學質量和學術氛圍,高校在大力推進教育體制改革的同時,也越來越重視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目前,我國的教育體制改革還在不斷地探索中,高校教師聘任制作為我國高校人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正在各大高校普遍推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高校教師聘任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高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但目前我國的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法律制度在理論上沒有一個完整的體系,在實踐中聘任合同糾紛也缺乏統(tǒng)一的救濟機制。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正式施行,為實行真正意義上的教師聘任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但實踐中對聘任合同糾紛的處理卻大有不同。因此,本文將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法律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從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質的分析、國外相關法律制度的借鑒、現(xiàn)實問題的探討等方面對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法律制度進行了較為深入地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一方面為了研究需要本文收集了一些社會熱點案例,查閱了國內外文獻資料和跨學科的文獻素材,并以案例為研究起點,通過對文獻資料的分類整理和對其他學科的理論借鑒進行法學理論研究;另一方面,本文對美國、英國等西方發(fā)達國家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法律制度進行了歸納梳理,為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論借鑒。此外,本文嘗試利用問卷調查數(shù)據反映出我國高校教師聘任合同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建議,以期對我國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貢獻力量。 在理論層面上,本文確立了以下觀點: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是高校與教師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能夠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過去那種高校與教師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正轉化為平等的聘任合同法律關系,這種新型的法律關系具有程序性、平等性和法定性等特殊的法律性質。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本質上是勞動合同,其法律糾紛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調整,同時也應有地方特色的法規(guī)政策作為指導。 在制度層面上,本文論證出高校教師聘任合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法律觀念的滯后和法律依據的缺位,并從聘任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以及合同糾紛的救濟機制四個方面入手解決現(xiàn)實問題。由于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特殊性,本文建議更加規(guī)范聘任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由于我國目前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糾紛的法律救濟制度還不夠完善,本文提出從法律救濟途徑的明確和救濟制度的有效銜接等方面完善我國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糾紛的法律救濟制度。 本文分為四個部分對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文章的第一部分對高校與教師在聘任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們之間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得出在高校教師聘任合同中,高校是用人單位,聘任教師是勞動者,高校與教師之間是勞動法律關系的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guī)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边@一規(guī)定是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法律依據,闡明了合同的法律屬性,在探討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性質時,首先要理清合同簽訂雙方的法律關系。在以中山大學和北京大學的聘任制改革為例分析高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沿革的基礎上,得出此種法律關系的特征主要體現(xiàn)在: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平等性;法律關系的程序性;法律關系形成后主體之間的隸屬性。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為確定高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而這一法律關系的明晰也使得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質呼之欲出。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本質上是勞動合同,其特征主要體現(xiàn)在主體特定性、內容自主性、客體單一性,這部分的研究為本文深入研究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 文章的第二部分考察和借鑒了國外高校教師聘任合同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高校教師聘任合同制度是一項極其重要的工程,應當廣泛借鑒國外高校教師聘任合同制度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努力創(chuàng)造出適合我國特殊國情的法律運行機制:美國和英國等西方發(fā)達國家把高校教師視為自由職業(yè)者,認為高校與教師的聘任法律關系是民事契約法律關系;德國和日本等國家則認為教師是公務員,高校與聘任教師之間是行政法律關系,應受行政法律的調整。各國對于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法律性質的認識雖不相同,但都有可取之處,對我國的借鑒經驗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通過完善法律法規(guī)推行高校教師聘任合同;適當強化高校教師集體聘任合同;充分重視聘任合同制的負面影響。 文章的第三部分著重在分析我國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法律制度產生的經濟、法律和文化背景的基礎上,提出現(xiàn)實存在的問題。以往的教師任命制極大地限制了教師的流動,影響了學校的教學質量,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簽訂打破了這種局面,通過公開招聘,公平競爭,合同管理,形成公正、公開的競爭環(huán)境,從而促進教育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本章通過相關問卷調查數(shù)據分析出目前我國高校教師聘任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的原因主要是合同內容不明確和程序不規(guī)范。產生這些問題的深層原因是法律觀念的滯后和缺乏合同適用的法律依據以及合同糾紛救濟的法律依據。在實踐中此類合同糾紛基本依靠國家政策解決,缺乏統(tǒng)一的法律救濟制度,各地區(qū)的糾紛解決方式更是大相徑庭。 文章的第四部分是為構建完善的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法律制度提出可行性的建議。由于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明確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性質,通過前文的分析,本文認為理論上應將高校教師聘任合同歸類為勞動合同最為恰當。聘任合同的訂立不僅對高校和教師雙方建立的聘任關系起到了證明的作用,而且明確了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約定的權利、義務,從而為聘任合同的履行、解除以及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都奠定了基礎。因此本章以前文的理論分析為基礎,針對我國目前高校教師聘任合同制度存在的現(xiàn)實問題,從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以及聘任合同糾紛的救濟四個方面層層剖析,分別從宏觀原則和微觀制度兩個維度提出了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本文對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訂立原則、合同形式和內容都提出了完善建議。運用權利義務相對應的法學理論,對合同履行中高校與教師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晰。高校教師聘任合同起著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合同解除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刻終止,在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情形時高校應對教師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在高校教師聘任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糾紛應如何救濟一直是個疑難問題,聘任合同糾紛的特點是:發(fā)生糾紛的主體是高校與教師;糾紛是因聘任合同而引發(fā)的;高校與教師在聘任過程中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這些特點都符合勞動爭議的特點。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施行,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法律體系已經逐步建立起來,勞動爭議解決機制也逐步得到完善,因此本文建議在教師聘任合同發(fā)生糾紛時依照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解決,這樣不但可以降低教師的維權成本,更加有利于公正及時地解決聘任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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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0
【分類號】:D922.16;D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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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