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_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初探.doc
本文關鍵詞: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初探,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初探
提要:社會法作為寓于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的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域,在其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出現了作為經濟領域法律社會化現象的經濟法。因而,一方面,經濟法具有廣義社會法的基本屬性;另一方面,經濟法與狹義社會法之間,各自所對應的國家干預在范圍、宗旨和手段上都不盡相同,但在經濟與社會趨于一體化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需要完善其功能的配合。
近年來,我國法學界時興從社會法的視角討論經濟法,然而,,對諸如何為社會法、何為社會法的理論依據之類的問題缺乏研究;不僅如此,對如何認識和把握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在一般法理上更少涉及。在此背景下,探討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甚為必要。
一、社會法的演變和界定 一 社會法的演變
社會法是伴隨著國家力圖通過干預私人經濟以解決市場化和工業(yè)化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應對經濟、社會和生態(tài)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進程中逐漸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第三法域。經濟法是社會法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社會法從其內容擴張的角度看,其發(fā)展過程可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即工廠法階段,以英國1802年《學徒健康和道德法》為開端。當時正處在工業(yè)革命時期,勞動者處于“血汗工業(yè)”與“饑餓工資”的悲慘境地,勞資矛盾惡化,既危及資產階級統(tǒng)治安全,又導致勞動力資源萎縮與枯竭,故國家干預私人經濟的現象最先表現為勞資關系領域中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于是,出現了最早突破私法自治原則、體現私法社會化精神的工廠立法。英國率先于1802年將勞工問題納入立法,此后,法國于1806年制定了《工廠法》、1841年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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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1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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