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
發(fā)布時間:2017-09-23 14:03
本文關鍵詞:淺析我國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
【摘要】: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義務,那么被保險人可能會通過第三人代為投保,以避免原本的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人以及保險業(yè)的發(fā)展經(jīng)營不利;如果要求被保險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是被保險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符合合同法上的相對性原則。那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本文將就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做詳細的闡述。
【作者單位】: 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保險法 告知義務 合同相對性原則
【分類號】:D922.284
【正文快照】: 投保人告知義務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將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與保險標相關的重要事項向保險人進行說明的義務,F(xiàn)在世界很多國家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在法律上對保險人因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進行了限制,對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設定上限以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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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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