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屬性與適用新論
本文關鍵詞:違約金屬性與適用新論
更多相關文章: 賠償性違約金 時效抗辯 遲延履行 懲罰性違約金 對賭協(xié)議
【摘要】:違約金是由合同主給付義務轉化而來,非第一性義務,本身不必然屬于從債務,否則與作為違約責任的形式出入較大,更難以處理時效問題,當然時效起算點對違約金請求權人的保護也不足。懲罰性違約金適用合同法第114條功能會被大大削弱。價值調整協(xié)議的效力應考慮是否損害相關債權人利益。一部清償的場合,違約金的調整如果根據已給付的數額比例確定可能會無視實際造成的損失。遲延給付的場合,實際履行與遲延給付的損失可能沒有使其超額賠償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判定是否為懲罰性違約金并不在于約定針對的是何種違約行為,完全訴諸締約時的主觀目的未必科學,在解決具體案件時借鑒拉倫茨的"概念"和"類型"的方法論,法官可運用"類型學"的方式能動地使用自由裁量權。
【作者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賠償性違約金 時效抗辯 遲延履行 懲罰性違約金 對賭協(xié)議
【基金】:2014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4ZDC018)
【分類號】:D923.6
【正文快照】: 歷時性角度研究傾向于懲罰性違約金才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并認為違約金功能異化嚴重。[1]138-151完全相反的觀點也是存在的[2]346。也有人認為,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僅僅是擔保債務履行的手段,當事人間約定較高的違約金意圖是形成履約壓力,至于損害賠償額預定協(xié)議從來就不是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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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6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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