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可以視為《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貨物”
發(fā)布時間:2021-11-05 03:43
在1930年代,CISG的起草者們無法預見軟件在當今交易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考慮到CISG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減少國際貿(mào)易的法律障礙,本文著力論證軟件可以成為CISG中的"貨物",進而幫助相關的跨國貿(mào)易交易找到相應的準據(jù)法。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14)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軟件符合CISG下的“貨物”特質(zhì)
(一)傳統(tǒng)觀點:CISG下的“貨物”應同時具備“有形性”和“可移動性”
(二)現(xiàn)代觀點:CISG的“貨物”僅須具備“可移動性”
二、從比較法的視角分析:軟件可以是“貨物”
三、從CISG分析的角度:軟件銷售合同落入CISG適用范圍
四、結論
本文編號:3477005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14)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軟件符合CISG下的“貨物”特質(zhì)
(一)傳統(tǒng)觀點:CISG下的“貨物”應同時具備“有形性”和“可移動性”
(二)現(xiàn)代觀點:CISG的“貨物”僅須具備“可移動性”
二、從比較法的視角分析:軟件可以是“貨物”
三、從CISG分析的角度:軟件銷售合同落入CISG適用范圍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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