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PICC對預期違約的劃分與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制定
發(fā)布時間:2021-06-27 19:30
CISG與PICC對預期違約都分別設立兩個條款做了類型劃分并設置不同的救濟措施,CISG的劃分存在兩個標準:違約可能性的程度和后果嚴重程度,PICC采取的是可能性程度一個標準,分為明示和默示預期違約。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沒有把預期違約進行類型劃分,而是把跟默示預期違約規(guī)則相類似的不安抗辯權加以替代,在體系上不太合理、對非違約方的保護存在漏洞,我國應該借鑒國際條約對預期違約進行類型劃分的做法,取消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同時避免CISG采用兩個劃分標準帶來的劃分類型的模糊性問題,應采用PICC的單一標準,即以違約一方違約的可能性是否足夠明確,劃分成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文章來源】:湖北科技學院學報. 2020,40(01)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預期違約的分類與劃分標準是什么?
二、CISG與PICC對預期違約的劃分
(一)CISG對預期違約的劃分
(二)PICC對預期違約的劃分
(三)CISG與PICC對預期違約劃分的比較
三、CISG與PICC預期違約的劃分對制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guī)則的啟示
(一)我國預期違約規(guī)則修改的新動向
(二)《草案》對預期違約規(guī)定的不足之處
(三)CISG、PICC預期違約的分類規(guī)則對我國相關立法的啟示
1.我國應借鑒CISG和PICC將預期違約劃分為兩種類型,分設條文規(guī)定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并據(jù)此設置不同的救濟措施
2.借鑒CISG明確規(guī)定默示預期違約的具體情形的做法,方便司法實踐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J]. 韓立余. 法學家. 1999(06)
本文編號:3253469
【文章來源】:湖北科技學院學報. 2020,40(01)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預期違約的分類與劃分標準是什么?
二、CISG與PICC對預期違約的劃分
(一)CISG對預期違約的劃分
(二)PICC對預期違約的劃分
(三)CISG與PICC對預期違約劃分的比較
三、CISG與PICC預期違約的劃分對制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guī)則的啟示
(一)我國預期違約規(guī)則修改的新動向
(二)《草案》對預期違約規(guī)定的不足之處
(三)CISG、PICC預期違約的分類規(guī)則對我國相關立法的啟示
1.我國應借鑒CISG和PICC將預期違約劃分為兩種類型,分設條文規(guī)定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并據(jù)此設置不同的救濟措施
2.借鑒CISG明確規(guī)定默示預期違約的具體情形的做法,方便司法實踐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J]. 韓立余. 法學家. 1999(06)
本文編號:325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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