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違約金規(guī)則的適用
發(fā)布時間:2017-04-2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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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在合同實務中被廣泛適用。當事人利用事先訂立的違約金條款來達到督促雙方按約履行的目的。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做了專門的規(guī)定,但是由于規(guī)定的過于寬泛,即使有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輔助適用,在理論還是實務中,違約金的相關問題依然引發(fā)了爭議,而且影響了違約金規(guī)則的適用。這些爭議問題有:違約金的性質如何、懲罰性違約金的存廢、懲罰性賠償性性質的區(qū)分、懲罰性違約金的適用范圍、違約金數(shù)額的調整以及和其他違約責任的關系。違約金問題的爭議不僅會導致當事人的混淆還會造成司法適用上的矛盾。正確認識與理解違約金制度,不僅關乎雙方利益,還涉及到規(guī)則的合理適用和司法的公信力。本文從違約金的性質入手,在立足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之上,結合司法實踐研究了違約金的相關問題,并對規(guī)則的具體適用提出了筆者的建議與思考。 本文開頭是引言,以此來提出全文需要關注的和解決的爭議問題。引言之后將從以下四個部分展開: 第一部分:違約金性質的基本問題分析。在此之前先介紹賠償性與懲罰性違約金的含義及功能。然后從承認懲罰性違約金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符合我國違約當罰的道德理念,而且相比賠償性違約金其更能遏制惡意違約的角度對我國懲罰性違約金的存在必要性做出解釋;在確定其地位之后,為了更好的適用,來分析現(xiàn)有的懲罰性與賠償性的三大劃分標準,并且指出這些標準各有其缺乏說服力的地方,同時,借鑒英美法系的案例和研究結論,從側面為筆者研究的問題提供參考,以此提出筆者對于標準的判定依據(jù);繼而闡述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重點說明兩種不同性質的違約金在過錯等主觀要件和損害客觀要件的區(qū)別;然后解釋懲罰性違約金的適用范圍不僅限于遲延履行,最后對我國合同法的相關法條描述定性,確認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guī)定的違約金是賠償性質的。 第二部分:違約金數(shù)額調整的規(guī)則適用。在確定我國是以賠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制度之上,對于違約金數(shù)額調整的法條進行深一步的分析,根據(jù)性質的不同分別討論,首先是賠償性違約金數(shù)額的增加減少,對《合同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進行詳細的解釋,并結合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則比照的標準、當事人的權利、違約金數(shù)額減少的裁定權及其限制等相關注意問題。其次是懲罰性違約金的數(shù)額調整,通過與定金的區(qū)別分析,并且選取了多個經(jīng)典案例,通過與實踐的結合更好的分析違約金規(guī)則的適用,明確懲罰性違約金并不是直接適用20%的定金規(guī)定而是需要綜合考量各個因素。 第三部分: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關系。在賠償性與懲罰性的分類基礎之上,重點放在賠償性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關系。闡述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賠償性違約金與強制履行、損害賠償、定金的關系。賠償性違約金并不必然排斥強制履行和損害賠償,而且對《合同法》第116條的解釋不要拘于法條本身,針對違約金與定金的關系不僅是二擇一的關系,一些特定情況下請求權是可以并用的,而且司法判決也是對此有所支持的。通過上述的分析,筆者力圖對違約責任的框架以違約金為基點有一個整體的認識。 第四部分:結論。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的結論,通過梳理全文的論證,進一步說明懲罰性違約金的存在必要性,違約金的區(qū)分標準應綜合考量,關于違約金數(shù)額的調整不應只是一刀切的比例,是否可以并用其他救濟方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關鍵詞】:違約金 懲罰性 賠償性 數(shù)額 違約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北京外國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6
【目錄】:
- 致謝3-4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引言11
- 一、違約金性質的基本問題分析——對賠償性與懲罰性的思考11-22
- (一) 懲罰性違約金存在的必要性12-15
- 1. 符合合同自由原則12-13
- 2. 符合我國違約當罰的道德觀念13-15
- 3. 懲罰性違約金更能遏制惡意違約15
- (二) 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性違約金的劃分標準15-18
- 1. 以違約金能否排斥其他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為標準16
- 2. 以違約金的數(shù)額與違約造成損失的數(shù)額的比較為標準16-17
- 3. 以當事人違約金設立的目的為標準17
- 4. 個人總結17-18
- (三) 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18-20
- (四) 懲罰性違約金的適用范圍20-21
- 1. 僅適用于遲延履行20
- 2. 不限于遲延履行20-21
- (五)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的定性21-22
- 二、違約金數(shù)額調整的規(guī)則適用22-28
- (一) 賠償性違約金的調整22-25
- 1. 數(shù)額的增加22
- 2. 數(shù)額的減少22-24
- 3. 司法實踐中對賠償性違約金數(shù)額的調整24-25
- (二) 懲罰性違約金的調整25-28
- 1. 違約金與定金的差異25-26
- 2. 司法實踐中對懲罰性違約金數(shù)額的調整26-28
- 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關系28-36
- (一) 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關系28
- (二) 賠償性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關系28-36
- 1. 違約金與強制履行28-29
- 2.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29-32
- 3. 違約金與定金32-36
- 四、結論36-38
- 參考文獻38-40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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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2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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