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與我國財產保險合同的契合 ——兼論財產保險利益的證明責任
發(fā)布時間:2021-06-01 01:43
保險利益是保險法的基礎理論和重要原則,也是區(qū)分賭博從而成就現代保險的基石。但是目前,這一從英美法發(fā)展而來的制度,在我國的本土實踐中,已經面臨諸多如何與我國傳統(tǒng)大陸法理論相契合的問題。只有解決好這些問題,才能使保險利益得以充分發(fā)揮其防止賭博的功能,從而促進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本文旨在研究其中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合同的效力、標的的契合,兼論財產保險利益證明責任的分配等問題。筆者力圖為財產保險利益在我國傳統(tǒng)大陸法系的民商法、民事訴訟法理論下找到恰當的定位,與我國現在通行的理論相符合,最終促進理論的融合和保險實踐的發(fā)展。本文運用比較的方法、歷史的方法、法解釋學的方法、系統(tǒng)論的方法以及實證的方法,由保險利益的根本目的——防止賭博出發(fā),結合其源出國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狀況以及我國現行的民商法、訴訟法理論和實踐,通過觀察、比較、分析給予我國財產保險利益以適當定位。得出結論如下:一、我國財產保險利益是對被保險人、受益人在出險時的要求;對投保人不必要求。 二、保險利益應為我國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請求權的行使要件;不應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解除要件。三、保險利益不是我國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而是保險的...
【文章來源】:清華大學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8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 言
一、 選題意義
二、 國內研究狀況
三、 論文結構
第 1 章 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和時間要求
1.1 保險利益的意義
1.2 保險利益的概念
1.3 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要求
1.3.1 被保險人必需保險利益
1.3.2 投保人無需保險利益
1.3.3 受益人必需保險利益
1.4 財產保險利益的時間要求--僅出險時
1.4.1 不同法系的國家的不同認識
1.4.2 本文觀點:財產保險利益的時間要求僅為出險時
第 2 章 保險利益與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效力的契合
2.1 保險利益不應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
2.1.1 對成立要件說的評價
2.1.2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
2.1.3 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
2.1.4 小結--保險利益不應成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
2.2 保險利益不應成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2.2.1 對生效要件說各理由的評價
2.2.2 生效要件說的弊端
2.3 無保險利益不應成為解除條件
2.3.1 從效力條件理論看解除條件說
2.3.2 解除條件說的弊端
2.4 保險利益應為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請求權的行使要件
2.4.1 保險金請求權的行使要件實為保險合同的履行條件
2.4.2 保險金請求權行使要件說的優(yōu)勢
2.4.3 對兩點問題的思考
第 3 章 保險利益與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標的的契合
3.1 對現有學說的評價
3.1.1 保險利益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
3.1.2 給付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
3.1.3 保險標的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
3.2 淺見--財產保險利益是財產保險的標的
3.2.1 保險與保險合同
3.2.2 財產保險利益是財產保險的標的
第 4 章 財產保險利益的證明責任及其分配
4.1 證明責任及其分配理論
4.1.1 證明責任理論概述
4.1.2 證明責任的分配理論概述
4.2 保險合同證明責任及其分配
4.2.1 英美--蓋然性標準(balance of probability)
4.2.2 法國
4.2.3 我國
4.3 財產保險利益證明責任的分配
4.3.1 澄清對我國《保險法》第 23 條的認識
4.3.2 我國財產保險利益證明責任的分配
結 論
參考文獻
致謝與聲明
個人簡歷
本文編號:3209408
【文章來源】:清華大學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8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 言
一、 選題意義
二、 國內研究狀況
三、 論文結構
第 1 章 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和時間要求
1.1 保險利益的意義
1.2 保險利益的概念
1.3 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要求
1.3.1 被保險人必需保險利益
1.3.2 投保人無需保險利益
1.3.3 受益人必需保險利益
1.4 財產保險利益的時間要求--僅出險時
1.4.1 不同法系的國家的不同認識
1.4.2 本文觀點:財產保險利益的時間要求僅為出險時
第 2 章 保險利益與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效力的契合
2.1 保險利益不應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
2.1.1 對成立要件說的評價
2.1.2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qū)別
2.1.3 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
2.1.4 小結--保險利益不應成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
2.2 保險利益不應成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2.2.1 對生效要件說各理由的評價
2.2.2 生效要件說的弊端
2.3 無保險利益不應成為解除條件
2.3.1 從效力條件理論看解除條件說
2.3.2 解除條件說的弊端
2.4 保險利益應為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請求權的行使要件
2.4.1 保險金請求權的行使要件實為保險合同的履行條件
2.4.2 保險金請求權行使要件說的優(yōu)勢
2.4.3 對兩點問題的思考
第 3 章 保險利益與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標的的契合
3.1 對現有學說的評價
3.1.1 保險利益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
3.1.2 給付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
3.1.3 保險標的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
3.2 淺見--財產保險利益是財產保險的標的
3.2.1 保險與保險合同
3.2.2 財產保險利益是財產保險的標的
第 4 章 財產保險利益的證明責任及其分配
4.1 證明責任及其分配理論
4.1.1 證明責任理論概述
4.1.2 證明責任的分配理論概述
4.2 保險合同證明責任及其分配
4.2.1 英美--蓋然性標準(balance of probability)
4.2.2 法國
4.2.3 我國
4.3 財產保險利益證明責任的分配
4.3.1 澄清對我國《保險法》第 23 條的認識
4.3.2 我國財產保險利益證明責任的分配
結 論
參考文獻
致謝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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