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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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預約是雙方當事人為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協(xié)議。它是合同學理分類體系中較為特殊的一類合同,為此,它與本約是有區(qū)別的。預約有兩個顯著的特征,一是預約的本質(zhì)是債權合同,二是預約是以訂立本約為履行標的的合同。構成預約必須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zhì)要件。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因預約的本質(zhì)是合同,故此,合同的一般實質(zhì)要件適用于預約合同。鑒于我國的《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未有預約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應完善立法對此法律問題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 在預約的法律效力認識上,主要有兩種觀點“必須磋商說”和“必須締約說”。通過剖析這兩種效力觀的利弊,指出籠統(tǒng)的采用任何一種效力說對解決司法實踐都有失偏頗。預約的效力取決于預約的內(nèi)容,依據(jù)預約是否具備未來本約的主要條款為標準,分別具有不同的效力。在預約的效力期間,不論是“必須磋商說”還是“必須締約說”,當事人都應盡最大努力誠信、公平的談判義務。根據(jù)各自適用的不同情況,如果某個預約采“必須締約說”,那預約當事人的義務就有如期訂立本約來實現(xiàn)交易的義務。 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的責任,在性質(zhì)上應是違約責任。但在具體形式上,違反預約責任和其它違約責任有著明顯不同。關于違反預約的強制實際履行問題,各國民法典立法態(tài)度不盡相同,我國法學界也有不同的見解。分析不同的觀點后,結論是預約能否適用強制實際履行,應視預約的不同效力觀點而定。違反“必須磋商”的預約的賠償范圍以信賴利益為賠償范圍。違反“必須締約”的預約的賠償范圍應以信賴利益為主,但是必須參照期待利益。除了損害賠償?shù)某袚绞揭酝?違反預約的責任承擔方式上還可以支付定金、支付違約金。
【關鍵詞】:預約 本約 效力 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9
【分類號】:D923.6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1章 緒論9-14
- 1.1 據(jù)以研究的案例文本和問題的提出9-10
- 1.2 選題背景及意義10-11
- 1.3 文獻綜述11-13
- 1.4 本文研究的內(nèi)容及方法13-14
- 第2章 預約的界定及構成14-21
- 2.1 預約的界定14-17
- 2.1.1 預約的定義14-15
- 2.1.2 預約的法律特征15-16
- 2.1.3 預約與本約的關系及與意向書的關系16-17
- 2.2 預約的構成要件17-19
- 2.2.1 預約的形式要件17-18
- 2.2.2 預約的實質(zhì)要件18-19
- 2.3 對本文案例在本章中呈現(xiàn)的問題的歸結19-21
- 第3章 預約的法律效力21-29
- 3.1 預約法律效力的概念和特征21-22
- 3.1.1 預約法律效力的概念21
- 3.1.2 預約法律效力的特征21-22
- 3.2 關于預約法律效力的主要觀點及評析22-25
- 3.2.1 預約法律效力的主要觀點22
- 3.2.2 預約法律效力主要觀點的評析22-25
- 3.3 在預約效力期間當事人的義務25-28
- 3.3.1 預約當事人盡最大努力誠信、公平談判的義務25-27
- 3.3.2 如期訂立本約實現(xiàn)交易的義務27-28
- 3.4 對本文案例在本章中呈現(xiàn)的問題的歸結28-29
- 第4章 違反預約的法律責任29-39
- 4.1 違反預約的強制實際履行問題29-31
- 4.1.1 域外關于預約的強制履行的立法態(tài)度29-30
- 4.1.2 我國法學界的不同見解30
- 4.1.3 本文所持觀點30-31
- 4.2 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問題31-35
- 4.2.1 “必須磋商”型預約的違約賠償范圍31-33
- 4.2.2 “必須締約”型預約的違約賠償范圍33-35
- 4.3 支付定金35-37
- 4.4 支付違約金37
- 4.5 對本文案例在本章中呈現(xiàn)的問題的歸結37-39
- 結論39-41
- 參考文獻41-43
- 致謝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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