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用人單位罰款權探析
發(fā)布時間:2017-04-13 17:02
本文關鍵詞:我國用人單位罰款權探析,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之下,以《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典型代表,我國曾初步建立了企業(yè)職工懲戒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有權對違法犯罪或者違反勞動紀律的勞動者進行懲戒。根據(jù)手段性質的不同,懲戒分為行政性處分和經濟性處罰,罰款是經濟處罰中的一種重要措施!稐l例》是我國唯一一部專門規(guī)定勞動懲戒制度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和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擁有罰款權,并對罰款權的行使原由、方式及程序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guī)定。長期以來,我國用人單位都以《條例》為依據(jù)對內部勞動者進行罰款處分。2008年1月15日,《條例》被廢止,國務院516號令在“說明”中對廢除原因作出解釋,即《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代替。然而,不論是《勞動法》抑或《勞動合同法》,還是相關行政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都未對用人單位是否享有罰款權的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一方面,《條例》的廢除導致了舊法已廢但新法未明的局面,各地相繼實施的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口徑不一,造成了司法裁判上的混亂;有些用人單位已身臨新的勞動法律環(huán)境和人力資源管理潮流中,卻沿用從前的罰款制度對其勞動者進行處分,由此引發(fā)勞動爭議。另一方面,對于用人單位罰款權是否已伴隨《條例》的廢除而失去了法理依據(jù),也引發(fā)了學術界的爭論。本文第一章首先對我國用人單位罰款權的立法沿革與現(xiàn)狀進行了全面梳理,通過界分不同的歷史階段,詳細列舉了不同時期的法律規(guī)定,對我國用人單位罰款權立法規(guī)制的沿革進行了回顧;第二章以2008年《條例》的廢除為分界點,對學界的理論爭鳴做出歸納及評析,并在評析的基礎上,對《條例》所保障的內容作出分類,探析《條例》的廢止是否必然導致用人單位罰款權的廢除;第三章從規(guī)章制度的性質理論與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出發(fā),對用人單位罰款權的性質做出辨析,并結合他國立法例,探究罰款權存在的合法性與必然性;第四章筆者對用人單位罰款權提出“禁不如管、堵不如疏”的觀點,并從實體與程序兩方面,提出規(guī)范管控用人單位罰款權,保障勞動者合法救濟途徑的建議。
【關鍵詞】:用人單位 罰款權 規(guī)章制度 從屬性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5
【目錄】: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導論8-12
- 一、問題的提出8
- 二、研究價值及意義8-9
- 三、文獻綜述9-10
- 四、主要研究方法10-11
- 五、論文結構11
- 六、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11-12
- 第一章 我國用人單位罰款權的立法沿革12-19
- 第一節(jié) 《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前的立法12-14
- 第二節(jié) 《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的立法14-19
- 一、國家層面15-16
- 二、地方層面16-19
- 第二章 罰款權的理論爭鳴與概念辨析19-34
- 第一節(jié)《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前后的罰款權理論之爭19-25
- 一、《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前的罰款權適用范圍之爭19
- 二、《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罰款權的存廢及性質之爭19-25
- 第二節(jié) 罰款權與《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的關系25-29
- 一、《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被廢除的原因探析25-27
- 二、《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與罰款權的關系辨析27-29
- 第三節(jié) 罰款的概念辨析29-34
- 一、罰款的概念29-31
- 二、罰款與相關概念辨析31-34
- 第三章 用人單位罰款權的性質辨析與國際比較34-43
- 第一節(jié) 從規(guī)章制度的性質界定罰款權性質34-36
- 一、法律規(guī)范說34-35
- 二、契約規(guī)范說35
- 三、集體合意說35
- 四、勞動力支配轉移說35-36
- 第二節(jié) 從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界定罰款權性質36-39
- 第三節(jié) 罰款權規(guī)制的國際比較39-43
- 一、德國39-40
- 二、日本40-41
- 三、法國41-43
- 第四章 用人單位罰款權的管控建議43-47
- 第一節(jié) 用人單位罰款權的實體性管控43-45
- 一、明確用人單位罰款權的合法性43-44
- 二、明確罰款權行使的限制條件44-45
- 第二節(jié) 用人單位罰款權的程序性管控45-47
- 一、建立勞動者的前置申辯程序45
- 二、建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強制審查程序45
- 三、建立企業(yè)不當罰款的責任追究機制45-46
- 四、建立被罰款勞動者的法律救濟機制46-47
- 結語47-48
- 參考文獻48-51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51-52
- 后記52-54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尹明生;關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勞動處罰的標準立法思考[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03期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李克杰;[N];法制日報;2012年
本文關鍵詞:我國用人單位罰款權探析,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04030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hetongqiyue/3040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