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房屋租賃合同之維修義務
發(fā)布時間:2020-04-18 00:56
【摘要】:租賃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以履行一定義務為對價換取一定權(quán)利的實現(xiàn),,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都是多方面的。本文以房屋作為租賃物的房屋租賃合同入手,來分析眾多義務中的一種——維修義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僅有一個法律條文對維修義務加以規(guī)定,雖然成文法的規(guī)定極其模糊,但是無人否定維修義務在實踐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房價飆升催生房屋租賃“大爆炸”的社會大環(huán)境下,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權(quán)利義務的明確、細化對司法實踐中采用統(tǒng)一的標準來解決糾紛有著重要的意義。 本文首先從基本的租賃合同入手,了解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各項權(quán)利義務,再進一步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解讀維修義務的適用條件。維修義務并不是法定絕對的附加于出租人的義務,它必須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chǔ)上,承租人才可以請求履行之,這些條件中,任何一項沒有得到滿足,出租人都可以合法的拒絕履行維修租賃房屋的義務。 在租賃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其與房屋之間的關(guān)系在租賃物的價值實現(xiàn)層面上更為密切,與此同時,他與房屋的日常損耗也更為密切,那么為什么要把維修義務一般性的規(guī)定于出租人承擔呢?以維修義務本身為切入點,通過挖掘維修義務的本源來進一步剖析為什么要這樣設定維修義務?同時得出維持租賃物處于適于使用、收益狀態(tài)的義務的概念,再根據(jù)這個概念引出適居性的默示擔保義務,采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對這一系列概念進行比較分析。再深入探討適居性默示擔保義務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通過一系列分析明確維修義務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的重要意義。 僅僅了解維修義務概念本身是不夠的,我們探討理論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實踐。一般情況下,維修義務是應由出租人承租的。既然存在一般,就必定也存在例外,在哪些情況下會出現(xiàn)出租人免于承擔維修義務的例外?本文對當事人特別約定、房屋毀損出現(xiàn)的原因、房屋類型、租金因素的影響等多個方面進行詳細分析,明確在哪些因素的影響下可能會排除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以及出租人免除維修義務的限制。 維修義務概念本身、維修義務在不同情形下的責任承擔者都分析明了之后,再剖析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維修義務的后果,能否就不履行維修義務而解除合同,是不是未履行或瑕疵履行維修義務的情況下,只要出現(xiàn)損失就全部都歸責于違約方?如果承租人或者第三人本身也有過錯,那責任應該如何分擔? 綜上所述,我國《合同法》中關(guān)于維修義務的描述只是一個概括、寬泛的規(guī)定,本文會對與維修義務相關(guān)的諸多問題一一進行剖析,明確在各種情況下維修義務的責任承擔與違約救濟。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23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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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圣坤;;合同法上的默示條款制度研究[J];北方法學;2010年02期
2 崔建遠;;維修義務是否受租賃物毀損原因的影響?[J];當代法學;2010年02期
3 范衛(wèi)彬;;淺析合同法平等、公平原則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方面的適用[J];法制與社會;2011年27期
4 周s
本文編號:263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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