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不是勞動合同
發(fā)布時間:2019-09-05 16:55
【摘要】:正評析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jīng)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錄用通知書只是公司希望與胡先生建立勞動關系的要約,胡先生對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關內(nèi)容,甚至可以拒絕接受。接受則意味著承諾,雙方應據(jù)此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正因為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決定了只能說雙方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和過程,不能表明產(chǎn)生了簽訂勞動合同的結果。《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
【作者單位】: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分類號】:D923.6;D922.5
【作者單位】: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分類號】:D923.6;D922.5
【相似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李華峰;;新《勞動合同法》有哪些變化?[J];當代經(jīng)理人;2007年12期
2 ;兼并某公司以后 沒有與這些公司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處理[J];就業(yè)與保障;2007年11期
3 董瑞豐;;勞動合同法要除“灰幕”[J];w,
本文編號:2532333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hetongqiyue/2532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