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無責(zé)延誤后的侵權(quán)分析——《侵權(quán)行為法》的一個特殊問題
本文選題:航班延誤 + 不可抗力; 參考:《法學(xué)家》2006年05期
【摘要】:國際民航公約規(guī)定,航班延誤后,航空公司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相應(yīng)的法定義務(wù),即對旅客提供關(guān)懷或者幫助的義務(wù)。我國《民用航空法》沒有規(guī)定航空公司的這一法定義務(wù),中國民航總局《航班延誤經(jīng)濟(jì)補(bǔ)償指導(dǎo)意見》雖對相關(guān)義務(wù)作了規(guī)定,但該指導(dǎo)意見失當(dāng)之處頗多,已成為旅客不當(dāng)維權(quán)一個大因。與此同時,航空公司缺乏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的附隨義務(wù)觀念,其行為遭致了"冷漠航空"的社會評價。從《中美航空協(xié)定》的公約義務(wù),從我國航權(quán)開放的角度,將航班無責(zé)延誤后的地面服務(wù)設(shè)定為法定義務(wù),并列為特殊侵權(quán)的情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切實(shí)可行的。
[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onvention stipulates that after the flight is delayed, the airline should undertak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obligation, that is,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care or help to the passengers. The Civil Aviation Law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stipulate this statutory obligation of the airline company. Although the CAAC's guidance 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Flight delay has stipulated the relevant obligations, there are many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guidance. Has become a major cause of improper rights protection for tourists. At the same time, airlines lack the concept of collateral obligation stipulated in Article 60 of contract Law of China, and their behavior is subject to the social evaluation of "indifferent aviati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opening of air rights in China, it is very necessary and feasible to set the ground service after the flight without delay as a legal obligation and as a special case of tor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convention obligations of the Sino-American Aviation Agreement and the opening of air rights in our country.
【作者單位】: 四川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分類號】:D922.296;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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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07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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