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可抗力作為情事變更原因時(shí)的處理——兼評(píng)《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
本文選題:不可抗力 + 情事變更; 參考:《經(jīng)濟(jì)視角》2012年02期
【摘要】:法釋〔2009〕5號(hào)即《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第26條對(duì)情事變更原則作出了規(guī)定,規(guī)定將不可抗力排除于情事變更原則之外,不適當(dāng)?shù)乜s小了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范圍。本文認(rèn)為,對(duì)不可抗力的性質(zhì)有兩個(gè)層面的理解,即法律事實(shí)以及合同解除制度。其作為法律事實(shí)的層面當(dāng)然能構(gòu)成情事變更的原因,也就是能形成競(jìng)合或者說(shuō)是成為因果關(guān)系。此外,在發(fā)生此類情形時(shí),本著盡量使合同得到履行的原則,應(yīng)當(dāng)予以情事變更原則一定條件下的優(yōu)先適用地位。
[Abstract]:Article 26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 Law" provides for the 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which stipulates that force majeure is excluded from the 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which improperly reduce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re are two levels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force majeure, namely, the legal facts and the system of rescission of contract. As a legal fact, it can constitute the reason of the change of situation, that is to say, it can form a concurrence or cause and effect. In addition, in the event of such a situation,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that the contract is fulfilled as far as possible, the prior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should be changed.
【作者單位】: 上海對(duì)外貿(mào)易學(xué)院法學(xué)院;
【分類號(hào)】: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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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hào):2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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