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權(quán)若干問題探析
本文選題:合同解除 + 法定解除權(quán); 參考:《江西社會科學(xué)》2009年08期
【摘要】:對于約定解除權(quán)與法定解除權(quán)的關(guān)系,在當(dāng)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與法定的解除條件相異時,可以排除與之相異的法定解除權(quán)的適用,但合同自由原則并不具有超越民事強(qiáng)行法和其他基本原則的效力,且默示方式不能排除法定解除條件的適用。對法定解除權(quán)規(guī)范性質(zhì)的認(rèn)定,原則上應(yīng)按"有疑義,從任意"方向解釋,《合同法》總則關(guān)于法定解除權(quán)的一般規(guī)定不能適用于《保險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別法,《合同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特別法定解除權(quán),是對普通法定解除權(quán)的補(bǔ)充,兩者可以同時并存。
[Abstract]:With regard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tractual right of rescission and the right of statutory dissoluti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fferent legal right of dissolution may be excluded when the conditions of dissolution agreed by the parties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the statutory conditions of dissolution,However,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does not have the effect of surpassing the civil jus cogens and other basic principles, and the implied way cannot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egal rescission condition.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normative nature of the statutory right of rescission should, in principle, be based on "doubtful meaning,"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on the right of statutory rescission cannot be applied to the special civil special laws, such as the Insurance Law, the Maritime Law, and the special statutory rescission rights stipulated in the sub-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It is the supplement to the general legal right of rescission, both of which can coexist at the same time.
【作者單位】: 廣東商學(xué)院法治與經(jīng)濟(jì)發(fā)展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分類號】:D923.6
【參考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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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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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4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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