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立法規(guī)制
本文選題:格式合同 切入點:格式條款 出處:《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05期
【摘要】:作為當今社會最為普遍的一種交易形式,格式合同堪稱為利弊并存的“雙刃劍”。一方面,格式合同因具有滿足經(jīng)濟生活的明顯優(yōu)勢而被市場主體廣泛采用;另一方面,在合同實踐中,使用人以不公平條款損害相對人利益的現(xiàn)象比較嚴重,因此,需加強對格式合同的規(guī)制,以維護合同正義。而立法規(guī)制是行政規(guī)制和司法規(guī)制的前提和依據(jù),在格式合同的規(guī)制體系中居于基礎(chǔ)性的地位。在我國,盡管《合同法》、《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等法律中規(guī)定有格式合同的內(nèi)容,但這些規(guī)定比較粗疏、籠統(tǒng),缺乏系統(tǒng)性和可操作性,有待于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
[Abstract]:A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transaction forms in the society today, the format contract can be called "double-edged sword" with bo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n the one hand, the format contract is widely used by the main body of the market because of its obvious advantage of satisfying economic life;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rmat contract is widely used by the main body of the market. In the practice of contract, the phenomenon that the user damages the interests of the relative party with unfair clause is seriou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of the format contrac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contract justice, and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is the premise and the basis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and the judicial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although "contract Law",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and other laws provide for the contents of the format contract, these provisions are rather careless and general. Lack of systematization and maneuverability, need to be further modified, supplemented and improved.
【作者單位】: 甘肅政法學院法學院
【分類號】: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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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6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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