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締約中信息披露義務(wù)立法正當性及價值
本文關(guān)鍵詞:論締約中信息披露義務(wù)立法正當性及價值 出處:《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06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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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披露義務(wù)雖然能在現(xiàn)代契約糾紛的解決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卻并未被中國《合同法》接納為一般性先契約義務(wù)。其障礙主要來自于作為中國《合同法》基礎(chǔ)的古典契約法理論中的主體假定和契約模型預(yù)設(shè)。然則,在現(xiàn)代交易環(huán)境和新契約法理論的雙重夾擊下,古典契約法理論存續(xù)的正當性已被逐漸瓦解。在此背景下,對披露義務(wù)在古典契約法理論上的立法障礙進行全面解構(gòu),并依托建基于現(xiàn)代契約特點之上的關(guān)系契約理論求解該義務(wù)的立法正當性和價值,應(yīng)能為中國《合同法》盡早采納該義務(wù)并建構(gòu)起完善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供必要的理論支持。
[Abstract]:Althoug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ettlement of modern contract disputes, it is not accepted by China's contract law as a general contract obligation. The obstacles mainly come from the main assumption and the presupposition of the contract model in the classical contract law theory, which is the basis of the contract law of China. However, under the double attack of the modern transaction environment and the new contract law theory, the legitimacy of the classical contract law has been gradually disintegrated. Under this background, the legislative obstacles in the disclosure of classical contract law theory of deconstruction, and rely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islation solving the 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contract the obligation of the legitimacy and value based, should be able to China "contract law" as soon as possible to adopt this obligation and build up perfect contrac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aw the system provides the necessary theoretical support.
【作者單位】: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基金】: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基礎(chǔ)理論與制度建構(gòu)”(CLS(2013)D148) 華南理工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è)務(wù)費項目(2013BS03)
【分類號】:D923.6
【正文快照】: 作為一種新型的先契約義務(wù)類型,信息披露義務(wù)已被兩大法系的許多國家所接納。它要求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在先契約階段向另一方披露會影響其締約決定的重要信息,以此避免契約錯誤并實現(xiàn)效率締約。從披露義務(wù)的發(fā)展脈絡(luò)看,這個義務(wù)誕生于20世紀后半葉興起的消費者保護運動并最初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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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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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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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3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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