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風險規(guī)制的正當性及其制度展開——以損害賠償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1-03-16 07:03
國際社會對生物安全損害賠償的關注由來已久,并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形成了一個框架性法律機制。與國際層面的積極努力相比,生物安全損害賠償法律機制在國別法層面的響應相對冷淡,在我國亦為如此。關于現(xiàn)代生物技術及其法律規(guī)制的爭論的主要原因在于對風險認知的不同解讀。將風險認知與風險的客觀性混同,將風險事件是否發(fā)生作為衡量風險本身客觀性的依據,在邏輯上存在瑕疵。由客觀存在的風險引發(fā)的生物安全損害,理應納入法律規(guī)制的范疇?蓮牧⒎J、法律原則、賠償范圍、司法救濟等方面入手,完善生物安全損害賠償機制。我國目前正著手制定生物安全專門立法,可在該法中就生物安全風險規(guī)制、特別是損害賠償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
【文章來源】:法學雜志. 2019,4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國際法緣起與國內法因應
二、生物安全風險規(guī)制正當性之辨
三、生物安全損害賠償之制度框架
(一) 立法模式
(二) 法律原則
(三) 賠償范圍與限度
(四) 司法救濟
四、結論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風險研究中的若干心理學問題[J]. 謝曉非. 心理科學. 1994(02)
本文編號:3085620
【文章來源】:法學雜志. 2019,4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國際法緣起與國內法因應
二、生物安全風險規(guī)制正當性之辨
三、生物安全損害賠償之制度框架
(一) 立法模式
(二) 法律原則
(三) 賠償范圍與限度
(四) 司法救濟
四、結論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風險研究中的若干心理學問題[J]. 謝曉非. 心理科學. 1994(02)
本文編號:308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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