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訴的普遍管轄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7-26 22:20
【摘要】:國際法上的普遍管轄發(fā)端于刑事領域,近來又擴展至民事領域。民事普遍管轄允許國家按照本國的法律對與本國沒有聯(lián)系的案件進行管轄,它的建立有著重要的價值基礎,旨在追求實質(zhì)正義及強化對人權的保護。美國是民事普遍管轄的主要倡導者,《外國人侵權法》為美國法院行使普遍管轄權提供了依據(jù)!锻鈬饲謾喾ā分贫ㄖ醪]有發(fā)揮實際效用,自從Filartiga案之后,開始出現(xiàn)在公眾的視野之中,而后的Sosa案更引發(fā)廣泛的討論,之后便涌現(xiàn)大量外國人依據(jù)該法對美國境外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由于《外國人侵權法》只規(guī)定了外國人的訴權,所以于1992年又通過了《酷刑受害者保護法》,該法是對《外國人侵權法》的肯定和補充,在內(nèi)容上增加了美國公民的訴權,規(guī)定了酷刑和法外殺戮的訴因。通過考察《外國人侵權法》,不難發(fā)現(xiàn)美國所倡導的民事普遍管轄權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依據(jù)美國《外國人侵權法》提出訴訟時,首先需滿足對人管轄權和事項管轄權的要求。美國法院主張的對人管轄權比其他國家更為寬泛,法院可以對被告送達從而建立管轄權或者案件要與美國存在最低限度的聯(lián)系;事項管轄權要求侵權行為必須是違反了國際法或者是美國締結的條約。其次,原告必須是外國人,被告在實踐中主要有國家行動者和私人行動者兩類。前者會受到主權豁免的限制,后者在實踐中進一步擴大,跨國公司也可作為被告。當被告是國家行動者時,如何權衡民事普遍管轄權與國家豁免之間的關系,不同法院在此問題上產(chǎn)生很大的爭議。在加拿大、意大利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受害者多以強行法作為依據(jù),請求法院行使普遍管轄權,但是只有意大利法院支持對國家行使普遍管轄,判決德國賠償,而隨后德國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訴,國際法院的判決也傾向于認定強行法不能成為國家豁免的例外,因而不能成為行使普遍管轄權的依據(jù)。在歐洲國家,由于法院拒絕管轄,受害者還以《歐洲人權公約》的訴諸司法權作為依據(jù)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申訴。但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顯示,其對國家豁免問題態(tài)度謹慎,不主張對國家行使民事普遍管轄。所以總體看來,國際社會對此態(tài)度較為保守,主權豁免規(guī)則是民事普遍管轄發(fā)展的一大障礙。在海牙《民商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草案)》的制定過程中,我國針對民事普遍管轄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并且被列為第二備選方案。我國主張,國家行使民事普遍管轄的前提是有權行使刑事普遍管轄;诿袷缕毡楣茌牭陌讣饕婕皣仪謾,而我國在國家侵權的問題上堅持絕對豁免,因為不能對國家行使刑事普遍管轄,因此也就不可能在此問題上行使民事普遍管轄,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對民事普遍管轄的總體態(tài)度是不贊同。雖然我國不主張行使民事普遍管轄,但是也不可避免會卷入外國的訴訟中,目前,已經(jīng)有針對我國政府及官員、中國銀行以及其他跨國公司的人權訴訟,因此必須對此做出積極的應對。筆者提出以下三點應對建議:一是要注重自身行為的合法性,以避免遭受侵權訴訟;二是通過完善現(xiàn)有的救濟機制,使管轄權的因素不再不合理的成為侵權訴訟的障礙,從而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濟;三是當案件屬于別國管轄時,將民事普遍管轄作為補充性管轄權的考慮因素,只有在其他國家不能或不愿行使管轄權時,同時侵犯的是受強行法保護的人權,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才要及時行使管轄權。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97.9
本文編號:2771370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97.9
【參考文獻】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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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7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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