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底區(qū)域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及其發(fā)展
本文選題:“區(qū)域” + 資源開發(fā) ; 參考:《法學雜志》2011年04期
【摘要】:國際海底區(qū)域制度的實質和核心是"區(qū)域"內礦產資源的開發(fā)和管理制度。在此領域,已經形成了公約第11部分、兩個附件及1994年協(xié)定等基礎性文件和管理局執(zhí)行性立法等所構成的法律制度框架,管理局立法采取單項資源立法和區(qū)分活動階段立法結合的模式,在探礦、勘探、擔保、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形成了較完整細致的規(guī)定。
[Abstract]:The essence and core of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regional system is th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region". In this field, 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eleventh part of the Convention, the two annexes and the 1994 agreement and the executive legislation of the authority of the authority have been formed, and the legislature of the authority takes a single resource legislation and a distinction. The mode of combining legislation at the mobile stage has formed more complete and detailed regulations in prospecting, exploration, guarante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o on.
【作者單位】: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基金】: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海洋權益法律保障研究”(項目批準號09JZD0023)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93.5
【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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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6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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