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研究
本文選題: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 + 海運履約方; 參考:《華東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論文
【摘要】:隨著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不斷發(fā)展以及航運界分工的日益細化,參與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主體越來越多,F代海上貨物運輸的有效快速完成,不僅依賴于承運人雇傭的船長和船員的參與,而且也需要如裝卸業(yè)、倉儲業(yè)、駁船業(yè)等相關行業(yè)的參與和協(xié)助,承運人與托運人所訂立的運輸合同實際上由承運人以外的人來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現象變得越來越普遍。除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外,其他主體并非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卻履行了 承運人在運輸合同項下的義務。這類主體的出現一方面促進了海上貨物運輸業(yè)的發(fā)展,體現了航運業(yè)的分工與協(xié)作;另一方面也使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法律關系變得錯綜復雜。因此,對承運人之外的其他主體因參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所產生的責任問題的調整,構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因參與運輸而與貨方發(fā)生實際聯(lián)系,若他們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發(fā)生致使貨物毀損、滅失或交付遲延的情況,可能將面對貨方的直接起訴,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但囿于“合同相對性”原則,運輸合同項下的免責和責任限制條款并不適用于非合同當事人的履行輔助人,這樣就會導致不公平的后果。海上貨物運輸法對承運人責任的特殊調整的原因,在于海上貨物運輸所面臨的特殊風險,而與債務關聯(lián)的風險來源于海上活動的本身,而不是來源于契約這種形式,在履行輔助人參與運輸的情況下,其所面對的海上風險與承運人所面對的海上風險并無二異。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運輸責任問題本質上是海上貨物運輸領域的問題,海上貨物運輸法必須予以關注,并為其提供法律解決方案。 本文主要就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相關理論和法律實踐、承運人責任與履行輔助人責任的關系、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構成及海運實踐中幾類比較常見的履行輔助人責任等問題展開討論。首先,在對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相關理論和法律實踐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探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指出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適用承運人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其效力并非來自運輸合同,也是來自于法律規(guī)定。其次,對承運人責任和履行輔助人責任進行了比較分析,從理論上論證履行輔助人的運輸責任問題亦應納入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調整范圍的必要性,進而指出海上貨物運輸法關于承運人責任的強制性規(guī)范體系實質上是海上貨物運輸法中的領域規(guī)范,即是法律對海上貨物運輸活動參與者的一般行為要求,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同時揭示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性質,并對承運人責任與履行輔助人責任之間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作出分析。再次,運用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相關原理,對海運實踐中幾類常見的履行輔助人的責任問題進行討論和分析。最后,在全面分析和借鑒各立法例有關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規(guī)定基礎上,討論了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責任構成問題,并對我國《海商法》完善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建議。因此,本文的主要研究內容就是國際海運中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責任問題。為此,本文主要分五章對此問題展開論述。 第一章“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概述”。首先,討論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的由來。通過對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參與運輸的法律關系的分析,指出“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就是指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在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過程中發(fā)生貨物毀損、滅失或交付遲延時的責任承擔問題。通過對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產生的實踐背景和法律背景的分析,指出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的實質是其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應屬于海上貨物運輸法應有的調整范圍。其次,通過民法上“債務履行輔助人”的概念和相關原理進行介紹,引出了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概念,分析其法律特征,并與其他相關概念進行比較,在此基礎上指出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是指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應承運人的請求或在承運人的監(jiān)督或控制下,直接或者間接地履行承運人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義務的人。最后,從法律價值和實踐價值兩方面,對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制度的價值進行分析。從法律價值而言,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制度豐富和完善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責任體系,維護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體系的強制性,有利于海上貨物運輸法公平和效率價值的實現,也為合同第三人相關理論的研究提供了素材。從實踐價值而言,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制度有利于促進航運界的分工和協(xié)作,維護航運界的整體行業(yè)利益;有利于扶持和促進港口服務業(yè)等相關海運輔助行業(yè)的發(fā)展,維護其國際競爭力。 第二章“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之法律實踐”。國際社會和各國國內立法為關于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的各種不同的學說理論與立法例,極大地豐富了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的相關理論與實踐。首先,國際立法方面:《海牙規(guī)則》采用寬泛的“承運人”的概念,為追究承運人以外的其他運輸活動參與方的責任留下了可能性;《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首次將喜馬拉雅條款的內容融入海上貨物運輸立法,來解決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責任抗辯問題;《漢堡規(guī)則》引入“實際承運人”制度,將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的獨立合同人納入海上貨物運輸法的強制責任體系;《鹿特丹規(guī)則》創(chuàng)設了“海運履約方”制度,將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之外參與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運輸任務的相關方納入海上貨物運輸法的強制法律體系內;而《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則通過單獨立法的形式,嘗試對運輸港站的責任問題進行專門立法,但尚未生效。其次,在國內立法方面:英國法中關于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這一合同關系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責任問題,經歷了從個案判例到合同第三人權利立法的過程;美國《1999年海上貨物運輸法》(草案),首創(chuàng)性地將承運人分為契約承運人、履約承運人和海上承運人,并未其分別設定相關的責任規(guī)定,美國法上的履約承運人屬于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最后,對我國關于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法律實踐進行介紹。從立法上看,我國民法中關于債務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散見于《合同法》及侵權行為法中的雇主責任中,而且多為簡單、籠統(tǒng)的規(guī)定;《海商法》中關于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履行輔助人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包括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責任的“喜馬拉雅條款”法定化的內容和“實際承運人”制度兩大塊內容;我國目前《海商法》關于“喜馬拉雅條款”的規(guī)定中的受雇人和代理人概念范圍不清晰;實際承運人的規(guī)定也不夠完善的,在實際承運人的范圍、責任性質和責任范圍等問題上都存在一定的爭議。從司法實踐上看,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港口經營人責任問題的判決結果不一,反映實踐中對港口經營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不同的理解,也說明了我國相關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與承運人責任的關系”。在履行輔助人參與海上貨物運輸導致貨損貨差的場合,會產生三種不同的責任,即承運人對貨方的違約責任、履行輔助人對貨方的責任和履約輔助人對承運人的追償責任。那么,這三種責任的性質、范圍分別如何?他們之間的關系如何?要正確厘清上述問題,就必須對承運人責任、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性質、責任基礎等問題進行剖析,揭示它們在海上貨物運輸法責任體系內共生的基礎。本章首先對承運人對其履行輔助人造成貨方損失時的責任,即承運人之債務履行輔助人責任的性質、范圍和歸責原則等問題進行討論,比較其與雇主替代責任之間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分析承運人之債務履行輔助人的兩項例外——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免責。其次,對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對貨方的本人責任進行討論,在對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與承運人、貨方法律關系的分析基礎上,討論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本人責任性質問題,對目前流行的“侵權責任說”、“合同責任說”和“法定責任說”進行評析,揭示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本人責任在性質上而言是一種法定責任,是承運人之履約輔助人違反海上貨物運輸法上強制性規(guī)范的結果,指出“領域規(guī)范”理論也許解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性質的一種理論工具。而就其責任范圍而言,本文認為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因參與海上貨物運輸、及發(fā)生貨損的事實而與貨方發(fā)生關系,因此其對貨方的責任范圍也應以實際的貨損為限。最后,根據民事責任競合的相關理論,對承運人責任和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關系問題展開討論。指出二者之間的關系構成民法理論中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二者競合問題應當根據“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原理以及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的立法目的來解決。 第四章“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制度的法律構成”。在以往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立法中,已建立了承運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實際承運人、履約承運人、履約方等相關責任制度,但還未體系化,相關內容也還很不完善,一般都僅有相關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適用承運人有關責任規(guī)定的原則性表述,那么從具體內容而言,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責任是如何構成的?這一問題就涉及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責任構成問題。首先,對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產生的社會實踐基礎進行考察,指出海上貨物運輸法中以“承運人責任”名義存在的強制性規(guī)范屬于一種“領域規(guī)范”,實質上是法律對海上貨物運輸者的強制性的一般行為規(guī)范,在排除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商業(yè)性運作所產生之義務外,在具體制度的構建路徑上,可比照適用承運人責任制度中的相關法定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其次,通過比照各立法體系下承運人責任的具體內容,分析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各項基本義務。最后,對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構成進行具體分析。指出國際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性質是一種法定責任,其責任來源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對海上貨物運輸法下履行輔助人相關義務違反之結果;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責任期間是在承運人責任期間內的,與貨物發(fā)生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期間;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承運人的責任歸責原則一致,相關承運人的免責事由同樣適用于其履行輔助人;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責任限制與承運人的責任限制相一致;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責任范圍也限制在貨物滅失、損壞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范圍內,不承擔基于運輸合同商業(yè)利益要求而產生的責任;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貨損貨差責任的訴訟時效與承運人訴訟時效一致。 第五章“幾類具體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問題研究”。主要對海上貨物運輸實踐中幾類常見的履行輔助人的責任問題進行論述。首先,對船長和船員這一類在海上貨物運輸中不可或缺的參與者的過失和承運人的責任問題進行討論。在對各立法例中船長和船長的概念分析后,探討了船長和船員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法律地位,指出在大多數情況下船長和船員是作為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參與海上貨物運輸。但是在航運實踐中,船長、船員可分別由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等雇傭,其法律地位和責任是不完全一樣的,這取決于船長和船員作為誰的受雇人或代理人,這要視具體的雇傭關系而定。在對船長和船員的職務行為界定的基礎上,對船長和船員過失與承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其次,對駁船人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討論。先對水上過駁作業(yè)和駁船人作出界定,再對在各種運輸方式下駁船人的法律地位進行分析,最后對駁船人的適航義務、駁船與貨船相中的貨損責任、駁船作業(yè)格式條款的效力等問題進行探討。最后,討論海上拖航運輸中的拖航人的民事責任,就海上拖航的性質及其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分析拖航人在海上拖航運輸中的相關責任問題。 結束語“完善我國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立法的啟示和建議”。首先對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立法的趨勢和特點進行了分析。通過對國際國內立法關于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立法的發(fā)展歷程的分析,指出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對承運人之外參與海上貨物運輸的主體進行調整的范圍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從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擴大到承運人的獨立合同人,最后將所有承運人的履行輔助人都納入其調整范圍之內;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關于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制度的內容,呈現出日趨完善、健全的發(fā)展趨勢,從一開始僅規(guī)定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的責任抗辯利益發(fā)展到一個比較完整、獨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體系。其次,對本文的主要理論觀點進行了總結。指出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關于承運人責任的強制性規(guī)定實質上系海上貨物運輸活動參與者的一般行為標準和規(guī)則,是一種“領域規(guī)范”,具有普遍適用意義;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因參與海上貨物運輸所產生的運輸責任問題,屬于海上貨物運輸法應有的調整內容;國際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在性質上是一種法定責任,其責任直接源自法律的規(guī)定,即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違反海上貨物運輸法對海上運輸活動參與者一般行為要求所生之責任。最后,在分析我國海商法關于海運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立法現狀,并借鑒《鹿特丹規(guī)則》海運履約方的相關規(guī)定基礎上,為完善我國《海商法》關于承運人之履行輔助人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提出了建議。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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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7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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