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手段介入涉警惡意投訴行為處置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8-05 17:40
本文關鍵詞:民事手段介入涉警惡意投訴行為處置研究
【摘要】:公安民警執(zhí)法過程中遭遇相對人惡意投訴甚至故意制造網(wǎng)絡輿情的現(xiàn)象比較常見。惡意投訴行為涉嫌侵犯公安民警的人身權利、破壞了投訴機制及其他法制監(jiān)督機制的正常運轉。公安機關現(xiàn)有處置方式過分迷信打擊力度和追求處理速度、片面夸大"民事手段費時費力"、以"自證無罪"代替了"誰主張誰舉證",需要正視和糾偏。引入民事責任方式處置公安民警執(zhí)法活動中相對人的惡意投訴行為,具有法理依據(jù)和實踐操作的可能性;逐步引入民事救濟機制,能有效提升公安執(zhí)法的社會認同度,從根本上防止負面涉警網(wǎng)絡輿情。
【作者單位】: 江蘇警官學院;
【關鍵詞】: 涉警輿情 惡意投訴 民事救濟
【基金】: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網(wǎng)絡揭丑’行為的多重邏輯及其引導與規(guī)制研究”(14BSH116) 江蘇省公安廳2013年度軟科學項目“轉型期公安民警的心理壓力源與疏導對策研究”(2013JSGARKX646) 江蘇省社科應用研究精品工程項目“網(wǎng)絡不良信息的認定標準及其法律規(guī)制研究”(15SYC-008)階段性成果 江蘇省青藍工程資助項目 江蘇高校優(yōu)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PAPD) 江蘇警官學院“警察法治”科研創(chuàng)新團隊基金項目資助
【分類號】:D923;D631.1
【正文快照】: 我國《憲法》第41條賦予公民監(jiān)督權和救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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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2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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