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處罰標準_治安應重在秩序而非處罰
發(fā)布時間:2016-09-2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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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應重在秩序而非處罰
毛壽龍
最近,《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討論,,引起了各個方面的注意。根據(jù)媒體報道,《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增加受罰行為,增加處罰形式,提高罰款幅度,完善處罰程序。
這個法律的修改,原因是多個方面的,人們對其看法也有差異。對此,很多專家認為,其中部分修改是合理的,比如完善處罰程序,減少行政拘留處罰的自由裁量權,與新的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道路交通法相配套,確保法制統(tǒng)一。但其中部分修改,并不合理,比如有人認為,草案對警察的自由裁量權的限制過于寬泛,對私權則過多干預。
在筆者看來,《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個名稱本身就在強調以管理為本,以處罰為本,而不是以人為本。
從名稱上來看,以人為本的有關治安問題的法律,應該直接說《治安法》,而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后者過于突出管理和處罰。 從基本價值目標來看,以人為本的治安法律,應該是在確保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的基礎上來保證治安秩序。否則,保護治安秩序的行政權力也會像破壞治安秩序的勢力一樣,危害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
從確保治安秩序的手段來看,以人為本的治安法,應該不著重處罰,而是確保秩序為本。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秩序,而不是為了管理。為了管理的方便往往處罰過分。處罰過分,雖然有利于管理,并起到罰一警百的作用,但實際效應往往是扭曲了秩序:治安處罰,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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