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高度危險責任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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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高度危險責任的法律適用
發(fā)布日期: 2012-03-09 發(fā)布:
2011年第13期目錄 本期共收錄文章20篇
摘要《侵權責任法》第九章規(guī)定了高度危險責任,從立法的技術、規(guī)范的具體設置來看,《侵權責任法》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規(guī)定都具有先進性。但法律實施功效有賴于后期司法實踐及法律解釋。本文對高度危險責任在司法運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一個簡單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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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度危險責任 民事責任 法律適用
作者簡介:王念,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09級民商法專業(yè)。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5-296-01
一、高度危險責任的概念和認定
高度危險責任概念來源于德國法,在德國法上是指企業(yè)經營活動,具有特殊危險性的裝置、物品、設備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條件下,不問其有無過失,對于因企業(yè)經營活動、物品、設備本身所具風險所引發(fā)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①我國大陸學者認為,高度危險民事責任是“因從事對周圍環(huán)境具有高度危險的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②學界認為,高度危險責任的認定可以參考下列因素:(1)對于周圍環(huán)境具有一定的危險性。(2)必須具有高度危險性,或這種危險性轉變?yōu)楝F實損害的可能性很大。(3)該作業(yè)并非一般人們所習慣的作業(yè),只有特別方法時才能使用。(4)無法避免性。即使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也無法避免此種危險。(5)該活動或物品對社會的價值與該活動對社會的危害之間的衡量。
高度危險責任與現代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是緊密聯系的,因此,“高度危險”體系也是不斷變化發(fā)展,其確定必須結合有關作業(yè)時存在的各種因素來加以判斷。在這方面,可以依據案例的積累來實現“高度危險”概念的界定和類型化發(fā)展。
二、《侵權責任法》第77條中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的依據應該如何規(guī)定
在高度危險行為的賠償上,賠償是否公平需要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如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責任人有無過錯等。無過錯損害全部賠償與限制賠償原則都存在利益偏袒。賠償限額制度是社會進步的產物,在受害人、責任人及社會之間責任尋求平衡。
第一,確認合理的賠償標準,限制高度危險作業(yè)損害賠償的限額。結合合理的計量標準,如參照行業(yè)標準等方法確定高度危險作業(yè)者所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額。《侵權責任法》第77條對限額賠償做了規(guī)定,但目前只有鐵路、航空器等少數規(guī)定了賠償的最低限額,對于其他的高度危險行為,在以后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是否應該對其進行規(guī)定呢?
第二,對于高度危險作業(yè)人,為避免在保險制度的支持下而放松高度注意義務,還應當保留必要的賠償份額由其自行負擔。相當于高度危險責任的必留份,例如先支付30%,否則保險賠付不能發(fā)生。這樣也可以使得高度危險作業(yè)的相關人員盡到更加合理的注意義務。
第三,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強制參保的方式,將高度危險作業(yè)責任風險進行分攤,通過建立行業(yè)賠償基金方式進行理賠,避免高額賠償和受害人無法受償情況發(fā)生。其既可減輕高度危險作業(yè)人風險,又能減少事故的發(fā)生,加快理賠程序,減少社會成本,有利于科技進步。因此,我國在今后的高度危險責任立法時,有必要把高度危險作業(yè)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納入強制性保險之列,在強調“以人為本”的同時,完成高度危險責任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過渡。
三、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
高度危險責任采用何種歸責原則,我國理論界歷來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應當使用特殊過錯推定或一般過錯推定;也有人主張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別使用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也有人認為,高度危險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其歸責原則并不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是危險責任原則。
從《侵權責任法》第69條的規(guī)定來看,高度危險責任在歸責原則上的一半條款采用無過錯責任。但《侵權責任法》第九章的其他條款規(guī)定的具體高度危險責任類型來看,雖主要采用無過錯責任,但在各條還是有差異。如《侵權責任法》第70條關于民用核設施的侵權責任,只有在能證明損害是因為戰(zhàn)爭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的情形造成時,才不承擔責任。至于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對于造成損害者有無過錯則不問。第71條關于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經營者的抗辯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一種。而在第73條高空危險作業(yè)侵權的,被侵權人的過失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第74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損害的,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此處所有人的連帶責任是過錯責任。顯然過錯的因素在不同類型的高度危險責任中作用是不一樣的。
在高度危險責任的發(fā)展歷程中,一些原本具有較高度危險的活動已經處于可控制狀態(tài),危險性有所減低,例如,機動車的責任,其嚴格的規(guī)則原則則可松動。因此,在具體的侵權類型中,基于不同危險性的考慮,在確定責任時的歸責原則就要根據具體案件來確定。
四、結語
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規(guī)定是有一定的先進性的,但對高度危險責任的范圍不能僅局限于先階段的認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也不能局限于文字的敘述,對具體的案件要考慮其相關的因素。因此,,《侵權責任法》的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規(guī)定適用的法律效果還需在后續(xù)的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中不斷發(fā)展和完善。
注釋:
、佟兜聡穹ǖ洹返823條第1款: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人對由此引起的損害負賠償義務.
②王澤鑒.侵權行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526-532頁、第533頁、第578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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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家儀,金海統.高危險民事責任與民法典關系研究.中國法學.2004(3).
[3]王利明.我國《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體系的特色.法學論壇.2010(2).
[4]薛軍.“高度危險責任”的法律適用探析.政治與法律.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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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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