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第三人共同過錯致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發(fā)布時間:2017-09-04 22:36
本文關(guān)鍵詞:單位與第三人共同過錯致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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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裁判要旨】用人單位與第三人共同過錯致雇員人身損害的,需分別情形判定責任構(gòu)成與責任承擔方式。如果損害屬于工傷保險范圍,用人單位與第三人為過錯相應責任的,第三人僅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判決用人單位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而應告知受害人按工傷保險程序主張權(quán)利(職業(yè)病除外);用人單位與第三人為連帶責任的,則第三人應當承擔除受害人責任之外的全部責任。如果損害不屬于工傷保險范圍,則直接依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確定的規(guī)則裁判。
【作者單位】: 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
【關(guān)鍵詞】: 共同過錯;人身損害;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侵權(quán)責任法;責任承擔方式;裁判要旨;三人;連帶責任;用人單位;
【分類號】:D920.5;D922.182.3
【正文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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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9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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