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及其解釋力
發(fā)布時間:2023-02-15 15:54
在近代法律史知識體系的背景下,瞿同祖用法律儒家化對中國刑律的發(fā)展趨勢做了描述,所解釋的是始自漢代但是興于魏晉的引禮入法現象,具體就是用禮來修改刑律。法律儒家化的解釋前提是春秋戰(zhàn)國以來的禮、刑分離,當德、禮、政、刑從周禮中分化后,禮融入法才有基本前提。法律儒家化能夠準確解釋西漢中期以后刑律的發(fā)展趨勢,但是由于其內含與君權的沖突,這是法律儒家化的解釋限度。從刑律及其實踐來看,刑律文本的儒家化程度最高,司法實踐次之,司法制度在經歷儒家化后又呈現回溯法家的趨勢。即使儒家化程度最高的刑律文本也包容了很多法家理念,這種現象可以用儒法融合或禮法融合來描述。
【文章頁數】:13 頁
【文章目錄】:
一、瞿同祖“法律儒家化”命題的解析
二、禮刑分離:法律儒家化的解釋基礎
三、以禮入法:法律儒家化的解釋對象
四、從文本到實踐:法律儒家化解釋力的三個層次
五、結語
本文編號:374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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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瞿同祖“法律儒家化”命題的解析
二、禮刑分離:法律儒家化的解釋基礎
三、以禮入法:法律儒家化的解釋對象
四、從文本到實踐:法律儒家化解釋力的三個層次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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