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訪證成性與正當(dāng)性:基于責(zé)任概念的重構(gòu)
本文選題:正當(dāng)性 + 證成性 ; 參考:《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4年01期
【摘要】:證成性與正當(dāng)性是評價法律權(quán)威的兩個不同領(lǐng)域。后者體現(xiàn)了公民與法律之間某種特定的道德關(guān)系,并直接與守法義務(wù)相關(guān)聯(lián)。以羅爾斯為代表的主流的法哲學(xué)討論往往忽視了這組區(qū)分,進而模糊了正當(dāng)性議題所包含的"特殊性"難題,導(dǎo)致了對守法義務(wù)性質(zhì)和來源的錯誤認識。通過引入責(zé)任及其實現(xiàn)方式的討論,使得法律的正當(dāng)性并非如西蒙斯所言,完全依賴于公民的認可,而與其品質(zhì)無關(guān);相反,正當(dāng)性議題成為公民在借助法律權(quán)威實現(xiàn)個人道德責(zé)任中的一個程度性指標(biāo)。守法義務(wù)的討論可能呈現(xiàn)出一些新的面貌。
[Abstract]:Evidence and legitimacy are two different fields of evaluating legal authority. The latter embodies a certain mor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izen and law and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obligation to abide by the law. The mainstream discussion of legal philosophy represented by Rawls often ignores this group of distinctions and thus obscures the problem of "particularity" contained in the issue of legitimacy, which leads to a wrong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and source of law-abiding obligations. By introducing a discuss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its realizati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law is not, as Simmons said, entirely dependent o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citizen, but not on its character; on the contrary, The issue of legitimacy has become an indicator of the degree of citizen's personal moral responsibility with the aid of legal authority. The discussion of law-abiding obligations may take on some new look.
【作者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分類號】:D90
【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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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6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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