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英國對誹謗的法律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8-04-04 07:33
本文選題:英國誹謗法律規(guī)制 切入點:英國誹謗法 出處:《山東大學》2012年博士論文
【摘要】:英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對誹謗加以系統(tǒng)規(guī)制的國家。當代美國、愛爾蘭和原英聯(lián)邦國家的誹謗法包括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法都源于英國誹謗法,可見其應用及其影響之廣。其誹謗領域的法律研究已經相當深入和細致。一方面,作為誹謗法出現(xiàn)最早的國家,英國具有保守主義傳統(tǒng),與中國尊重傳統(tǒng)的作風頗為相似。另一方面,從其誹謗法案誕生以來,司法實踐中已經表現(xiàn)出一定程度的改革,對涉及損害名譽權的誹謗言論進行制度化和技術化的合理寬容;其誹謗法立法也相應發(fā)展,以適應現(xiàn)代言論表達、傳播方式以及誹謗訴訟的變化趨勢。 英國的誹謗法律規(guī)制體系以普通法(判例法)為主體,成文法則是對一段時期內司法判例中確立的規(guī)則的總結和固定;但是成文法在適用上優(yōu)于判例法。在英國,誹謗訴訟大約于13世紀成為較為普遍的訴訟,在后在侵權與刑事領域均有涉及,從14世紀末15世紀初到本世紀初,刑事領域中的誹謗罪名如煽動誹謗罪經歷了除罪化的歷程;英國最早的誹謗案匯編及修正頒布于14世紀,《1843年誹謗法案》作為單行誹謗法案成為現(xiàn)代英國誹謗法的藍本。19世紀以來,大量可用于誹謗的法律規(guī)制出現(xiàn)在普通法的判例之中;議會也對成文法進行了一系列修改,主要體現(xiàn)在1952年和1996年兩次修訂的《誹謗法案》的實施,以及2011年改革和修正《誹謗法案》的動議。但是由于英國并沒有一個具體確認言論自由基本權利的書面憲法性文件,英國成文法律對言論自由也從未有過明確的規(guī)定,歷史上英國議會也并沒有把言論自由放置于重要的絕對優(yōu)先地位。英國1998年加入《歐洲人權公約》后,言論自由在英國法律中的地位有機會得以提升,在英國法律體系中的準憲法權利地位得以確認。2000年該公約在英國生效之后,權利主體可以此制衡可能有礙于他們發(fā)表言論的英國法律和判例法。 英國法律一直以來維持了對誹謗言論傳統(tǒng)的兩種類型劃分,即書面誹謗與口頭誹謗兩種,并在具體規(guī)制上對其要素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如在損害后果方面,要求由損害結果的推定發(fā)展為實際損害的原則;在政治性意見為內容的言論規(guī)制方面,需要進一步考察引起不滿的情緒和叛亂、煽動大眾、蔑視司法的動機的判斷,判例法中結合了發(fā)表言論者的具體行為以及言論整體涵義來確定,而不是僅僅看其思想片段而導致因言獲罪;在言論所針對的對象方面,英國普通法上并未區(qū)分國家工作人員、大眾媒體與一般公民或法人在誹謗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上的不同,而是認為他們應當遵循統(tǒng)一的誹謗認定原則、法律規(guī)責準則以及抗辯事由,因為其認為言論自由的寬嚴限度不應當以言論主體的身份作為區(qū)別標準,而是應當給予平等保護。 英國誹謗訴訟中最基本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是,判定被控言論的內涵是否具有誹謗性質,這就涉及到被控言論誹謗含義的識別依據(jù)及其原則。較之歷史,當代尤其是21世紀以來,英國人似乎早已從大量的誹謗訴訟中汲取到足夠的經驗和教訓,無論媒體還是試圖誹謗他人的個體在發(fā)表涉嫌誹謗的言論時往往采取許多巧妙的規(guī)避手段,使被控言論的誹謗含義越來越巧妙,難以識別,或難以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決。因此,了解當代英國法庭在審理誹謗案中如何識別被控言論的誹謗含義,如何運用有效的法律規(guī)制作出合理判決,對于了解英國誹謗法的具體實施以及誹謗訴訟的司法實踐的確很有必要。英國近十多年來的誹謗判例對于被控言論誹謗含意的識別發(fā)展出了合理解釋標準、溫和含義標準、單一詞義標準等多項標準,并在判決中闡述了對于言論的語境因素和修辭意義的考量。英國普通法和成文法律幾個世紀以來實際上都規(guī)定由被告承擔嚴格責任,現(xiàn)代英國對誹謗的歸責原則經歷了由嚴格責任到過失責任的漸進過程;雖然英國法對于媒體等法人機構未規(guī)定與一般主體相異的歸責原則,但是普通法的司法實踐中演生出了處理媒體誹謗的更為細致的責任承擔規(guī)制來應對更為多樣復雜的情形,尤其是在通過網(wǎng)絡媒體進行誹謗的案例當中。由言論主體對其言論真實性負責,避免一些言論主體將媒體作為發(fā)泄私憤的工具而對他人進行誹謗,使媒體擺脫言論真實性審查的困擾,對言論侵權責任構成的認定采取以專業(yè)注意義務為基礎的過失責任,并確立對重復發(fā)表不責任的原則;另一方面,為避免言論主體懼于言論侵權責任而不敢說話,使言論自由受到實質限制,使人們的言論能夠得以在媒體更充分的表達,規(guī)定了媒體需要向言論相對人提供平等的傳播機會。針對網(wǎng)絡媒體言論傳播特殊性,如在普通法和在英國《保護電子商務(歐共體指令)條例》中對托管、參與出版、幫助出版行為中網(wǎng)絡服務商與言論主體的責任分擔詳加闡釋,將為注冊用戶提供信息傳輸?shù)木W(wǎng)絡服務供應商視作出版方,判定經由網(wǎng)絡信息傳輸而導致被控信息在網(wǎng)絡注冊用戶之間傳播也是一種出版路徑應承擔出版者的責任。進一步確認不知情的網(wǎng)絡服務商沒有像知情者一樣參與具體言論表達的意圖,使網(wǎng)絡服務提供商是否應當作為出版方承擔誹謗歸責的原則體現(xiàn)得更加全面。同時也應看到,將清除網(wǎng)絡出版材料的責任歸于網(wǎng)絡服務方或第二出版方的規(guī)定給互聯(lián)網(wǎng)服務供應商以極大的壓力,對于網(wǎng)絡媒體相對嚴格的做法容易造成誹謗案件的爛訴和司法成本的浪費。 英國司法語境中的抗辯事由并非像大陸法框架下需要由被告一方主動提出才被法院納入考量,而是不僅可以由被告方提出,同時也可以由法院在當事人雙方的對抗辯論過程以及訴狀和答辯書中主動探尋,作為考量是否足以對抗原告的起訴理由或支持原告起訴的依據(jù)。因此,此處的抗辯事由是作為幫助當事人以及法官衡平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權利關系的法律技術的統(tǒng)稱。在立法與普通法中,存在多種特殊抗辯事由而給予發(fā)表言論者充分的自我權利保護的空間,有助于減少那些浪費社會成本而又數(shù)量日益龐大的誹謗訴訟。 英國對誹謗訴訟雙重訴訟規(guī)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英國法庭受理誹謗訴訟時在針對出版地的認定行使自由裁量權方面會考慮到一個主要因素:當事人關心的名譽問題與英國是否存在足夠密切的關系,否則的話則受理的可能性較小。此外,實質性侵權規(guī)制不是管轄確定的絕對原則。英國法院另外強調的是,要在英國對該案管轄的有利因素和國外對其管轄的有利因素之間進行權衡。 英國誹謗法對誹謗合理寬容的理論基礎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保障言論自由與實現(xiàn)民主政治。誹謗言論作為言論的一種形式,分為事實陳述與觀點兩種,固然真實的事實陳述有助于人們達至真理,然在誹謗訴訟中,多項抗辯事由的規(guī)定更多是對于對觀點的保護,而非將所有不實陳述都作為應當歸責的言論,正是為了建立思想的自由市場已達到自我凈化,并適應民主的需要。從理論上來說,國限制誹謗則主要是對名譽權的保障,法律對名譽權加以保護,實質上是為了維護其背后的的價值,這些價值除了個人榮譽與尊嚴的實現(xiàn),還包含了名譽權中體現(xiàn)公共利益?傊,言論自由并非是一項絕對自由,個人自由的行使若與他人的利害無關,則社會無權干涉,若濫用自由而有害于他人利益,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并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56.1;DD913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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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小彪;佘杰新;;網(wǎng)絡謠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場[J];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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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麗君;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名譽權侵權責任研究[D];鄭州大學;2013年
2 王璐;英美法律實踐對我國微博名譽權保護的啟示[D];華東政法大學;2013年
,本文編號:170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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