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張甲訴張乙物權確認糾紛案評析
發(fā)布時間:2017-11-05 06:35
本文關鍵詞:羅某、張甲訴張乙物權確認糾紛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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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虛假公證在當今社會愈發(fā)頻繁,由此引發(fā)的不動產物權糾紛也日益增多。厘清不動產登記產生的效力是解決不動產物權糾紛的關鍵。在羅某、張甲訴張乙物權確認糾紛一案中,其核心爭議焦點就是羅某、張甲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權份額以及鄭某能否獲得涉案房屋100%的抵押權。首先,涉案房屋所有權份額的認定問題。不動產登記簿推定力作為對權利的推定,其實質上就是對證明責任的分配,與真正權利的歸屬無關,在訴訟中如果利害關系人與登記名義人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物權內容或者歸屬有爭議,真實物權狀況能夠查明,且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登記簿錯誤的,利害關系人能夠獲得勝訴判決,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力被推翻。張乙使用偽造的材料進行物權變更登記,不動產物權登記簿錯誤,羅某、張乙、張甲才是406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羅某、張乙、張甲分別享有2/3、1/6/、1/6的份額。其次,鄭某能否取得406房屋抵押權的問題。當無權處分遭遇善意取得時,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和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維護交易快捷、安全、高效的進行,在原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的對抗中,如若第三人已善意取得物權,那么法律將阻止真正權利人對物權的追回權,而鄭某滿足了善意取得不動產抵押權的構成要件,故應取得406房屋100%的抵押權。另外,蓉園公證處在給張乙辦理公證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審查、核實義務,其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在張乙對羅某、張甲造成的損失不能完全清償的情況下,蓉園公證處要在相應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2;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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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4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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