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類權利行為與義務行為
發(fā)布時間:2017-10-27 17:38
本文關鍵詞:論人類權利行為與義務行為
【摘要】:所謂權利乃是社會主體在法律框架內享有的自由行使自我意志的一種行為權限或資格。在政治共同體中,所謂意志的自由不能超過法律覆蓋的邊界,且每一種意志自由的行使都必須與其他人的意志自由相協(xié)調。法權是否是一個國家或特定社會的最高權力就成為衡量和檢驗這個國家古典性或現代性的根本尺度。義務行為與權利行為一樣都是出現在法律制度產生之后的人類社會中。如果一種意志行為,其中的理性力量戰(zhàn)勝了各種非理性成分的力量,控制了意志的方向,基于這種心理機制的"分內"行為就是義務行為。義務行為并非出于本能或意愿,而是出于理性制導。在現代法權下,權利和義務的數量是對等的,有多少種權利就必然有同樣數量的義務。權利行為是利己不害他的行為,義務行為是利他不害己的行為,兩類行為的總和構成人類的全部正常的社會行為。
【作者單位】: 山東師范大學傳媒學院;
【關鍵詞】: 權利行為 義務行為 法哲學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藝術學項目“數字藝術倫理學研究”(13BA010) 教育部人文社科規(guī)劃項目“數字藝術德性研究”(13YJAZH063)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0
【正文快照】: “權利”與“義務”或許是當下全球傳媒出現頻率最高的詞匯。但與傳媒對兩個詞匯的高度敏感與眾聲喧嘩形成對照的是,現實中很多人其實對其詞 義知之甚少。從學術的角度看,“權利”與“義務”是近現代法哲學的核心命題,前者更是現代法學家探索的重點。不幸的是,長期以來西方法,
本文編號:11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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