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宋、清兩朝“榜告”看湖湘學派對湖南司法的影響
發(fā)布時間:2017-10-11 18:24
本文關鍵詞:從宋、清兩朝“榜告”看湖湘學派對湖南司法的影響
【摘要】:宋、清兩朝的湖湘司法"榜告",體現(xiàn)了湖南司法的地方性實踐。其在"化弊清訟""以仁恤民""純良風俗"和"察吏安民"方面,受到湖湘學派"經世致用""熔煉多家""敢為人先"等獨具一格的思想影響。對于一種本土思想資源的地方法治利用:它從"人才群體"和"士風民情"兩方面,給出了"作為動力的資源"與"作為場境的資源"的現(xiàn)代啟示。
【作者單位】: 湘潭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關鍵詞】: “榜告” 湖湘學派 地方法治 湖南司法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2BFX020)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創(chuàng)新項目(CX2015B198)
【分類號】:D929
【正文快照】: 本文所謂“榜告”是一概稱,指地方官員治理活動中政令傳播的一種主要形式或載體,具體可稱之為“榜文”“告示”“榜諭”“檄文”等。但它不同于由皇帝或中央機構所頒布,并具有全國性法律效力的文書形式。而后者,有學者稱為“榜諭”“榜示”等[1]。有宋一代,周敦頤以“濂溪學”
【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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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鋼建;趙香如;;李栗谷的法思想與湖湘學派[J];法治湖南與區(qū)域治理研究;2012年03期
,本文編號:101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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