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高中教育機會的差異性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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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高中教育機會的差異性公平
時間:2011-04-07 00:21來源:畢業(yè)論文網(wǎng)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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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教育公平作為最基本的社會公平.當前和未來教育公平的問題突出地表現(xiàn)在教育機會獲得是否公平.即組織層面和個體層面.日常生活中.他說這種不同或不平等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
一、引言 和諧社會的建設,把教育公平作為最基本的社會公平,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強調(diào)。《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也將教育公平作為國家教育發(fā)展的基本策略。促進教育公平成為當前和未來一段時期我國教育發(fā)展的戰(zhàn)略重點。 近年來,全面實施九年制免費義務教育,把均衡發(fā)展作為義務教育的重中之重,縮小區(qū)域之間、城鄉(xiāng)之間、校際之間的差異,維護農(nóng)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利和機會,教育公平在義務教育階段邁出了重要的步伐。高等教育的公平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并在招生、入學等方面對弱勢群體采取了諸多積極的補償措施。但高中教育的公平問題,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在政策制定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高中教育是連接義務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中介,在義務教育的公平問題解決或基本解決后,教育公平問題就突出地表現(xiàn)在高中教育階段,高中教育階段的問題不解決,高等教育機會公平問題也難以得到根治。高中教育公平正在或即將成為影響教育系統(tǒng)整體公平的“瓶頸”。 當前國家促進教育公平的政策或措施,都是針對義務教育的。有學者認為,會計理論論文它同樣適用于高中教育,這是一種誤解。因為現(xiàn)階段,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性質還不盡相同。義務教育是普及教育,義務教育對所有受教育者的要求是相同的,所以,義務教育階段以均衡發(fā)展為目標,不能分重點校和普通校,學校中不能設重點班和普通班;而高中教育雖日趨普及,已不完全是精英教育,但在沒有完全普及的情況下,高中教育仍具有一定的選拔性。高中教育的選拔性與高等教育又不完全相同,高等教育幾乎全部是選拔性的,高中教育作為普通教育,還具有基礎性和普及性,而且普及性逐步增強,直至成為義務教育。所以,高中教育的公平,既不同于義務教育,也不同于高等教育,它處于二者之間。 一般說來,教育公平包括兩個方面:教育權利平等和教育機會均等。權利是由國家政治制度保證的。新中國成立以來,社會主義制度保證了每個公民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對各級各類教育,都是如此。當前和未來教育公平的問題突出地表現(xiàn)在教育機會獲得是否公平。機會是影響個體發(fā)展的資源,機會是否均等,直接影響著資源的分配與獲得,進而影響著個體的發(fā)展,以及個體在未來社會分層中的地位。所以,在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的策略和初步實現(xiàn)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之后,高中教育機會公平性的獲得,成為下一階段教育公平的重點和目標。 教育機會的公平獲得或教育資源的公平配置,有兩個層面,即組織層面和個體層面。組織層面?zhèn)戎赜趶暮暧^考察區(qū)域、城鄉(xiāng)、校際等資源的公平分配;個體層面?zhèn)戎赜诳疾靷體如何公平地獲得教育機會。本文暫考察個體的層面,財政研究論文組織的層面則另文探討。 二、高中教育的差異公平 公平是個復雜的概念,與公平相近的詞有“公正、正義、公道”等,這些概念雖然有差異,但在非專門的哲學研究中,很多學者將它們視為同一,加以通用。日常生活中,我們還把公平與平等相連,尤其是表現(xiàn)在教育公平上,很多人把平等作為公平,又把平等狹隘地理解為“一樣”、“相同”。那么如何理解公平與平等的關系,教育公平是否等同于教育平等,教育資源的平等配置對高中階段而言,是否適合? 人類公平的追求源于平等的需要,但公平并不是追求所有領域的平等。盧梭說雖然人生而平等,但人又生而不同。他說這種不同或不平等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它是基于自然的,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性質的不同而產(chǎn)生的;另一種是政治上的不平等,它起因于一種協(xié)議,這種協(xié)議是由于人們的同意而設定的,或者至少是大家所認可的。前一種自然不平等,無法選擇,無所謂善惡或應該不應該;后一種社會不平等則是由人們選擇的規(guī)則所造成的,是人為的,我們有理由評價導致平等與不平等結果的規(guī)則的正當與善惡。所以,只有社會的平等或不平等才涉及公平的問題。公共管理論文人的先天差異,無論差異有多大,都不涉及公平問題。 我們對平等的理解,也不能只限于“完全相同”。亞里士多德指出:“所謂平等有兩類:一類為其數(shù)量相等,另一類為比值相等。‘數(shù)量相等’的意義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數(shù)目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義是根據(jù)各人的真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物”②。前一種平等表達了相同性的概念。如果只把公平理解為這樣的平等,即便是主張平等至上的阿瑟·奧肯(Arthur M.Okun)也認為“統(tǒng)一地對待人們不同的能力、興趣、愛好,至少,按某些標準來衡量便不是公平的”②。后一種表達是比例平等,亞里士多德認為,“基于比例的平等就應是公平的”,“公平就是某種比例,比例就是比值相等”。“不公平就是違反了比例,出現(xiàn)了多或少”。公平在這里不是基于相同性給予同樣的對待,而是基于差異性,“要求對相同的差別給予相同的待遇”。因此,并非所有的平等都是公平的,這要依對象不同而定。 對于受教育權而言,作為現(xiàn)代社會的一項基本人權,應該完全平等的擁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都明確規(guī)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無論對任何階段、任何層次的教育都是如此。但教育權利的平等,只為每個人平等地獲得教育機會提供了可能,并不意味著必然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 教育機會的公平性分配,中國文學論文因不同階段教育的性質而不同。義務教育作為公共的國民教育,政府必須確保每個適齡兒童接受一定程度和質量的教育,絕不允許有特權和差別。義務教育屬于每個適齡兒童共享的教育機會,必須面向所有人,保持其絕對平等和均衡發(fā)展。 但對于非義務的高中教育而言,情況就有所不同。高中教育在沒有達到普及的情況下,仍然是滿足人的高層次發(fā)展需要,具有自由選擇性。一個人是否接受高中教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即便接受高中教育,接受什么類型的高中教育,也是由個人的意愿和個人能力共同決定的,它體現(xiàn)了個人自由發(fā)展的理念,充分尊重個體的差異和個人奮斗的結果。因此,高中教育的公平不適合絕對的平等。高中階段,個人受教育的程度與類型,與個人的能力及其發(fā)展水平相匹配。這就是說,同等能力的受到同等的教育,,不同能力的受到不同的教育,使教育適合每個人自身的特點和要求,每個人得到應有的發(fā)展。麥金泰爾說得好:“正義是給每個人——包括給予者本人——應得的本分”④。這對高中教育公平來說恰如其分。因此,高中教育公平就是恰切地分配教育資源,使每個人獲得與其相適宜的教育,實現(xiàn)個體發(fā)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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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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